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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相关判决认为,以单一、概括目的同时或者先后反复多次贿选买票,在刑法评价上应为单数之构成要件行为,属于集合犯构成要件,论以集合犯一罪处罚。作者对该判决进行了辩驳,认为集合犯和接续犯不属于构成要件或其类型概念,而具有前构成要件性质。因为根本还没有开始构成要件判断,其处于构成要件适用的适格事实对象寻找阶段,应当依一般人的朴素感觉判断数个事实动作是否集合于一个举止,是判断的结论而不是标准。

  • 标签: 贿选买票 接续犯 集合犯 前构成要件性
  • 简介:裁判摘要:犯罪行为有一举可毕者,有必须达相当时间始能完结者,前者谓之即成犯,后者乃为继续犯。继续犯,专指犯罪行为之继续,非兼指犯罪状态之继续。所谓犯罪状态之继续,指犯罪虽已完毕,而犯罪所生之违法状态仍继续存在而言。一般即成犯,常有此种'状态继续'之情形。从而,在一个继续犯之行为开始以迄完结之持续时程中,另有其他犯罪(即成犯)之实行行为时,此两罪应如何处断,端视其他犯罪之着手行为,究系存在于继续犯之行为伊始,抑或是继续犯行为着手之后,始犯他罪为衡。其属于行为人着手于继续犯之行为初始,即同时着手实行他罪者,因二罪之着手点同

  • 标签: 继续犯 想象竞合
  • 简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相关判决理由基本上否定了着手后脱离共同正犯关系之可能,认为只要犯罪既遂,则所有共同正犯皆成立该犯罪之既遂犯,一律排除中止犯之可能性。对于这种既遂排除中止犯成立之原则,有必要借助共同正犯之脱离的概念作更深的探讨。借鉴德日刑法理论,作者认为,在共同正犯脱离的场合,即便结果发生了,若其欠缺与行为之间的归责关联,不论根据无相当因果关系抑或是客观不可归责,都将排除结果之归责,在此种情形当然不应否定中止犯成立之可能。

  • 标签: 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之中止 共同正犯之脱离
  • 简介:本刊今年第1期刊出“非法同居的原告拒不到庭是否适用拘传”一文后,部分读者来信对该文所持观点提出不同见解,亦有一些读者撰文提出不同观点。本期选登吕瑶同志的文章,基本代表了这部分同志的观点。

  • 标签: 同居关系 《婚姻法》 可撤诉案件 当事人权利 法律效果
  • 简介:“指纹”作为证据之首,有其稳定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因而倍受司法鉴定部门的青睐.由我局与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共同承担的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微机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研究,完成了系统的安装与调试.该系统目前已完成6万人卡建库,现场指纹库,案件信息库以及指纹文档库都已建成,并为南昌地区查破了一些久侦未破的积案和本年度现案共22起,挽回经济损失达80余万元.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对“系统”有如下体会:1.操作简便、灵活、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系统采用全中文用户界面,功能操作由汉字和图标提示,键盘和鼠标双重操作方式.学习1天即可上机操作,一周内便可熟练地使用系统.

  • 标签: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现场指纹 案件信息 指纹库 司法鉴定 南昌地区
  • 简介:诚实信用和权利滥用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具有指导及终极裁量的功能。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九一年上字第七五四号判决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滥用原则在法律适用上的规范功能,对于原则具体裁决功能的发挥起到开创作用。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滥用原则的内容和相互关系,对于法律解释与实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民法 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滥用原则
  • 简介: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查破案件是其管理和运用的最高境界。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为指纹信息查案工作提供了“以人找案、以人找人、以案找人、以案找案”四个功能,加之系统具备快捷、准确等特点,这是手工管理指纹所不能比拟的。目前,一些地方的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查破案效果不明显,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在查案方法、工作机制等方而

  • 标签: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双人查案制度 倒查功能 不定期查档机制 现场指纹 候选范围
  • 简介:超市自动存包服务的法律性质应当视顾客的行为具体分析:当顾客进入超市消费成为消费者时,自动存包服务是商家的附属服务,消费者寄存物丢失毁损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当顾客进入超市尚未消费而未成为消费者时,超市自动存包柜服务是商家的先契约义务,其利用超市自动存包柜寄存的物品发生丢失毁损的,顾客可以依据《合同法》,诉之法院获得赔偿.

  • 标签: 自动存包柜 保管合同 附属服务 先契约义务
  • 简介:2008年某日晚在辖区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行为人翻护栏进入失主家,盗走现金2万余元,另有价值十余万的首饰及玉牌。现场勘查从失主家衣柜门侧边缘发现提取了残缺变形指纹1枚,经排查,确认是嫌疑人所留。经反复在当地NEC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中查询,一直没有认定嫌疑人。经过外侦调查,确认嫌疑人系甲地口音,于是专门派人到甲地请求协查,结果甲地公安系统NEC和北大清鸟两套系统中

  • 标签: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查询 准确性 漏查
  • 简介:事实摘要:被告于高中毕业后,曾拜师修习人生八字、命理、择日五行及茅山法术,于1993年间,在台中市开设'茅山易天笔命学馆'维生,以易天笔居士自居,在报纸分类广告刊登广告小启以招揽客户。被告自1993年1月间起,于客户向其寻求命理服务之际,伺机向客户告知以茅山术开坛作法、养小鬼消灾解厄、喝符水求财或使用黑狗血、黑猫血祭祀等方式,可以解决其等所面临之感情、家庭、事业、学业、运势及身体健康等问题,并委托同案被告为客户作法,借此收取新台币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之代价。被告则利用被害人等所面临之困境,告知其以茅山术等方法即可获得圆满解决,被害人等即交付所告知'作法金额'给被告,唯事后均未见成效,被害人等认为受骗,遂报警处理。

  • 标签: 宗教诈欺 (类)宗教行为 诈欺罪 宗教自由
  • 简介:我国台湾地区2015年公布修正之“保险法”,于第163条第6至8项将保险经纪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说明义务内容予以具体明文,“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亦焉之配合修正。此次修正将旧“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关于保险经纪人应负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提升至法律位阶层次,当值肯定;对分析报告提供义务,亦参采德国法与欧盟保险中介人指令之精神,纵其立法体例及违反义务效果不明一事,仍属妥适;另为防止利益冲突,课予保险经纪人对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忠实义务,纵或有争议,仍与IAIS核心监理原则一致,于目的与方向上均值肯认。惟因报酬揭露义务目的不达、立法体例之未臻妥适、义务违反法律效果之不明及整体利益冲突管理规定之欠缺,致关于保险经纪人利益冲突防止机制,欠缺总体性之制度设计,尚有修正之必要。

  • 标签: 保险经纪人 受托人义务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忠实义务 利益冲突
  • 简介:1建立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指纹是证据之首,指纹在侦查破案中有着其独特的作用,目前国内外指纹信息处理技术日趋成熟,美国、日本、法国等经济发达国家警察当局都已应用计算机管理数百万甚至千万人的指纹档案,建立了以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即AFIS)为核心的指纹信息管理网络体系,使指纹信息的管理和应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实践证明,运用计算机技术储存管理指纹是今后相当长时间里最先进的指纹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内外已有100多个城市相继建立了AFIS系统,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显著的效果.武汉市作为内陆特大中心城市,流动人口日趋增多,各类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我市从七十年代开始搜集管理违法犯罪人员指(掌)纹档案资料.目前,已存有各类违法犯罪人员手印档案资料25万余人份(占全省指纹数量的三分之一以上),经历了单指纹、十指纹、人

  • 标签: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北大方正 指纹档案 违法犯罪人员 指纹信息 刑事侦查
  • 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企业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于1996年6月6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审结,调解书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联营结算款本金、利息、审计费、案件受理费共计522764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原告遂与被告就该调解书的执行签订了以物顶债协议书一份。被告以三套住房和两辆车折抵全部执行款。协议注明两车手续完备,在交接后1997年1月1日前办理完过户手续,双方无其他争议。因此,原告没向法院申请执行。

  • 标签: 和解协议 义务履行 当事人 联营合同纠纷案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 简介:一、案情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在案件审理期间向被害人陈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给予了谅解。其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提请法院对黄某某减轻处罚:黄某某在接到被害人陈某亲属的电话后主动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虽一直回避其犯罪事实,但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认罪,并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应当认定为自首。

  • 标签: 自动投案 自首 认罪 否认 行当 供述
  • 简介:客观归责理论形成于德国。1990年代初,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开始介绍客观归责理论,虽然未必成为主流,但在刑法学的研究上引起很大的重视。相对于此,台湾地区司法实务由于长期受相当因果关系的影响,客观归责理论的运用则是近十年来的事,且是从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开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6年上字第5992号判决突破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束缚,大胆采用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个法律学说从外国引进,能否在本土生根,是测试这个外国学说是否良好的指标。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虽然已经接受客观归责理论,但是否可能取代相当因果关系说而成为实务的主流,还需要后续的观察。

  • 标签: 客观归责 因果关系 风险实现
  • 简介:编辑同志:一天晚上,杨某驾驶出租车将一行人撞倒。杨某停车后发现行人已经死亡,当即打110报警并保护现场直到交警赶到,向交警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的经过。后经交警认定,杨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后来的诉讼阶段,杨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接受审判。对杨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审判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驾驶员肇事后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责任,杨某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肇事经过,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不能作为自首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行为符合刑法总则中规定的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请问: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梁竣峰梁竣峰同志:交通肇事是在交通运输中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或财产,迅速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这确实是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如果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行政责任角度看,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

  • 标签: 交通肇事者 可否认定 报警投案
  • 简介: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功能汽车”逐渐进化为“智能汽车”,智能汽车将可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先普及的人工智能产品.智能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在提高驾驶安全性和运输便利性的同时,其危险性也不可避免.当智能汽车在自动驾驶中造成重大损害时,以人类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及刑事责任规则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中暴露出局限性,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难以明确.作为对人工智能产品刑法规制的应对,一方面,刑法应当区别于传统汽车相关操作主体,对其规定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过失责任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刑法要立足于智能汽车的人工智能特征,对自动驾驶造成的损害不能直接归因于人类行为时的刑事责任承担与分配予以明确.

  • 标签: 智能汽车 自动驾驶 交通肇事 刑事责任
  • 简介:自动驾驶汽车优化了人类的生活体验,但也带来了车辆乘客人身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三方面的风险。从技术和法律制度两个维度,可实现对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上述风险的有效法律规制,但应注意区分该两种规制进路的主次层面:技术是规制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基础性设施,而法律规则才是治理自动驾驶汽车的根本之道。同时还应当分别因应公众对自动驾驶汽车“超人性”和“类人性”的两个现实需求,秉持两种不同的管控理念,以形成对自动驾驶汽车规制体系的价值指引。如此,才能最终实现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有效监管。

  • 标签: 自动驾驶汽车 安全风险 监管 超人性 类人性
  • 简介:本文论述了利用标准的指纹数据信息交换格式在不同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原理、内容和作用.

  • 标签: 指纹识别 数据交换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