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共同犯罪,在对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人进行认定时,必须借助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才能对案件做出妥当的处理。此外,'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所造成的人身危害后果应当仅限于轻伤以下。由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没有像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有特殊的拟制规定,即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如果寻衅滋事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并不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必须从客观上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刑法上的伤害或者杀人行为,主观上是否具备刑法上伤害的故意或者杀人的故意,但不管如何,行为人在寻衅滋事这部分内仍然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
简介: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和学说的不断发展完善,法学研究方法论日渐受到法律人的重视。比较法研究尚方兴未艾,判例研习的方法又成新的热点。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责任问题涉及某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而损害波及于与该人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时,该他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乃是各国侵权法理论与实践的重点与难点。为此,本刊特约请四位在侵权法方面素有研究的学者分别从德国、瑞士、奥地利、日本、英国和美国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出发,对我国的一起典型的第三人惊吓损害案例进行评析,以期寻求各国不同侵权法制度下对第三人惊吓损害处理的共同评价,构建起各国法制共同的"上位模式",实现超越空间的比较研究的目的。在此,对于各位学者的赐稿及朱晓喆副教授的协助组稿,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