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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京津冀协同发展离不开京津冀区域司法协同治理,长期以来,京津冀三地司法发展呈现差异化、失衡化形态,这必将影响区域司法协同治理的实效,三地法院裁判规则的冲突、“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审判监督指导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司法裁判权威性受到质疑。以近年来天津法院司法标准改革实践为样本,探索实现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标准的可行路径,即确定司法裁量标准的种类和内容,制定实体性裁量标准的方式,加强参考案例研究,加大京津冀法官培训交流力度。注意客观面对三地法院的司法差异化现实,防止不当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忽视事实认定的裁量标准

  • 标签: 司法裁量 协同治理 裁量标准 案例研究 共享培训
  • 简介: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吸引了大批的外国人入境,其中大批高素质的国际人才来华对我国来说尤为重要。外籍流动人口"社会融入"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由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的外籍人口自身发展、转变的问题,实际上是外籍流动人口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个人发展问题,还会直接影响到目的城市的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公平正义。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一特定群体入境后的社会融入管理,引导他们入境后的行为和发展方向,使他们的个人发展与我国的城市发展实现有机统一与和谐共进。在华外籍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应采取一种的新的融入范式,对在华外籍流动人口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丰富有所助益。

  • 标签: 外籍流动人口 社会融入 人才
  • 简介: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具有密切关联,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基本工具和技术力量。规范隐退论破坏了法治的最低形式限度,也是对法教义学的背离。刑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正是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的典型代表。如何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关注的重点,该问题经历了无罪论到有罪论的发展变化与理论争议。然而,有罪论既是对刑法规范的消解,也是对刑法教义学奉现行刑法规范为圭臬之主旨的违背,它破坏了形式法治的安定性,迁就了功利主义却抛弃了规则主义,满足了实用主义但违背了法实证主义。根据中国刑法所采取的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实在论",既然"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确立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依据,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成为必然的结论。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形式法治至上,并确立法教义学的基本视角。

  • 标签: 规范隐退(论) 法教义学 单位犯罪 有罪论 无罪论 形式法治
  • 简介:当前我国急需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立法保障。与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相关的现行立法存在体系不足、相关规范性文件更新不及时、效力较低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有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规范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中相关规定,形式上设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内容方面重点规定土壤环境信息与数据共享、重点污染单位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与参与、公益诉讼与法律援助机制;并从提高立法效力层级、加强立法体系的内部协调以及增强内容可操作性等方面完善现行相关立法。

  • 标签: 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 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