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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家法学以欧陆"国家一般理论"为核心,在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上半叶达到鼎盛时期,成为德国、法国在法律层面上使国家正当化并建构现代国家制度的重要理论。20世纪著名宪法学者雷蒙·卡尔·德·马尔贝格正是法国一脉的坐标性人物。马尔贝格国家法学思想以大革命实定法为依据,确认国民主权原则,论证其相对于君主主权及人民主权的优越性。在此基础上还提炼了"国家拟制法人说"及"单一国家机关理论"等核心观点。马尔贝格国家法学思想对同时期德国国家法学巨擎拉班德、耶利内克的思想进行批判性继承,在欧陆产生重大影响,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制宪设计提供指引,但也引发了众多批评争议。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大背景下,马尔贝格国家法学理论对法学意义上国家正当性之证成、国家与国家机关之关系及国家责任制度之完善等议题均有较重大的启发意义。

  • 标签: 国家法学 国民主权 法国宪法 马尔贝格
  • 简介:形式法治法教义学具有密切关联,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基本工具和技术力量。规范隐退论破坏了法治的最低形式限度,也是对法教义学的背离。刑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正是规范隐退论反教义学化的典型代表。如何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关注的重点,该问题经历了无罪论到有罪论的发展变化理论争议。然而,有罪论既是对刑法规范的消解,也是对刑法教义学奉现行刑法规范为圭臬之主旨的违背,它破坏了形式法治的安定性,迁就了功利主义却抛弃了规则主义,满足了实用主义但违背了法实证主义。根据中国刑法所采取的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实在论",既然"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确立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依据,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成为必然的结论。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形式法治至上,并确立法教义学的基本视角。

  • 标签: 规范隐退(论) 法教义学 单位犯罪 有罪论 无罪论 形式法治
  • 简介:类比推理不同于刑法中的禁止类推,它旨在对待决事项法律规定所涵摄的典型事实进行比较,从而将待决事项归摄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因此类比推理在解决"分类问题"疑难刑事案件中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类比推理的适用,首先要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即确定一个基准案例,然后进行相同点不同点的比较,接着再对相同点不同点的重要程度进行判断。其中,"相同点和不同点的重要程度"即相似性的判断,是疑难刑事案件中类比推理的难点所在。相似性的判断应从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可能文义的范围两个层次加以具体判断。由于类比推理每一步骤的判断都依赖于裁判者的主观评价或判断,所以类比推理存在一定的局限。类比推理局限之克服,可从加强对影响规范目的的各种实质性因素的考量,以及以程序证成的方法来消解不同解释主体之间的价值分歧两个方面入手。

  • 标签: 类比推理 疑难刑事案件 禁止类推 法律推理 相似性的判断
  • 简介:任意性规范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依据。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存在相关的概念,但如何在诸多规范类型中厘定明晰的区分标准仍是我国合同法上的难题。随着理论的发展以及实务纠纷的增多,任意性规范在识别、适用以及立法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集中表现为缺少明确的识别标准,补充性解释之间的适用规则不清,缺少规范设计的法经济学考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任意性规范在立法技术上的不足不仅会降低私主体的活动效率,还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反思我国现行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基础上,提出颇具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范设计构想,具有现实意义。

  • 标签: 任意性规范 合同法 规范识别 规范设计 民法典
  • 简介:知情同意原则根植于自主价值,是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石。在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陷入困境之中,海量信息的批量处理、多方共享、目的不特定之频繁利用加大了有效同意获取的难度,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正当性基础之地位受到质疑。生物资料库是管窥知情同意原则困境解困之路的最佳范例,围绕使用库存样本是否需重新获得同意,存在特别同意概括同意之争,各种折中改良方案继而被提出。革新而非放弃知情同意原则,是应对大数据挑战的应然立场。知情同意原则之重塑,应坚持以自主为核心价值,以保护利用的平衡为理念,巧妙设计适应大数据需求的新型知情同意模式。应从整齐划一的同意向基于信息分类、场景化风险评估的分层同意转变,从一次性同意向持续的信息披露动态同意转变,容许有条件的宽泛同意+退出权模式。

  • 标签: 知情同意原则 大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生物资料库 同意模式革新
  • 简介:改编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在理解和界定改编权的保护范围时,有必要构建一种"行为—作品"范畴的二元解释方法。二者共同构成改编权保护范围的双重认知体系,同时也是侵权认定中彼此联系、互为印证的重要因素。从二元范畴来看,改编是具备一定独创性且保留作品基本内容的改动行为。在改编侵权认定的基本规则上,应重视"相似性"在改编来源事实和侵权价值判断中的双重内涵,区分"证据性相似""实质性相似"。在改编权的侵权认定方法步骤方面,"来源事实认定—对接层分析—侵权价值判断"的新三步法是解决改编侵权认定问题的一种理论尝试,同时对司法实践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 标签: 改编权 行为 作品 综合性表达 相似性
  • 简介:破产程序终结后民事权利救济问题,存在着权利主张受限制,救济措施不具体,追责制度不完善等"瓶颈"。有必要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民事权利救济作限度扩张,从增加可救济法定事由、放宽救济时限要求方面,扩大救济范围;从明确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债权申报、建立管理人恢复制度和破产分配财产预留制度方面,完善救济措施;从加强预防性救济、建立多元化救济机制方面,拓展救济渠道;从完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范围、加重责任负担、完善追责程序方面,健全追责制度。

  • 标签: 破产程序终结 民事权利 救济
  • 简介:类推适用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被法官广泛运用。由于实证和理论研究缺位,该司法方法的实证现状较为混乱。法官对于类推的运用既不系统也不成熟,存在误判类推之前提和不当类推的种种不足,之对应的便是裁判说理的'众说纷纭'。法官在运用类推时首先应当正确识别法律漏洞,区分'有意'和'无意'的违反计划,并穷尽现存规则之可能的文义;其次,通过构建形式类推和功能类推这一两层次多阶段逻辑,在形式上保证法官依法裁判,在实质上实现司法方法的社会功能;再次,依托构建的应有路径实现系统、有的放矢的裁判文书说理,推动民法方法论在裁判和说理中的自洽,实现个案裁判中利益的恰当分配和法定的安定性利益的妥当安排。

  • 标签: 类推适用 实证研究 法律漏洞 形式类推 功能类推
  • 简介:总分则式的民法典体例的出现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理论和方法论有着密切关系,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法学家们坚信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追求逻辑意义上的整全法源,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总则和各分则中的“小总则”,构造出逻辑自洽、具有高度涵括性的规则体系。此种法典体例下,债法总则的存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民法典科学性的结构性问题。我国民法典分则草案不设债法总则对民法典的体系效益和科学性都会造成消极影响:一是法典的体系逻辑被破坏。诸分则与总则之间层层递归、相互嵌套的体系逻辑被打乱,法典结构关系变得松散;二是合同法总则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存在缺陷。不使用债的概念使得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等术语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问题;三是物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需大量参照适用合同总则的规则可能导致参照的泛滥。从现有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看,这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加。

  • 标签: 债法总则 法源 体系构造 同构压力 参照适用
  • 简介:天津市法学会环境资源保护法分会2018年学术年会暨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研讨会在天津工业大学举行。会议主题为“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奋力推进美丽天津建设”。会议由开幕式、主旨报告、专题研讨等部分组成。专题研讨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依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最严生态法治要求、创新制度强化执法”等三个分主题展开。与会人员共同学习研讨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六大原则”“五大体系”等内容,并对美丽天津建设建言献策。

  • 标签: 生态文明思想 美丽天津 人类命运共同体 生态法治
  • 简介:为隆重纪念第47个世界环境日,2018年6月3日,由天津市法学会环境资源保护法分会、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主办,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承办的天津市法学会环境资源保护法分会2018年学术年会暨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研讨会成功举行。会议主题是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奋力推进美丽天津建设。

  • 标签: 世界环境日 资源保护法 生态文明 思想理论 学术年会 天津市
  • 简介:当前我国急需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立法保障。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相关的现行立法存在体系化不足、相关规范性文件更新不及时、效力较低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有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规范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中相关规定,形式上设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内容方面重点规定土壤环境信息数据共享、重点污染单位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参与、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机制;并从提高立法效力层级、加强立法体系的内部协调以及增强内容可操作性等方面完善现行相关立法。

  • 标签: 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 法律保障
  • 简介: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重点在于对人民承担公法之金钱给付义务可否利用特别法优惠规定予以减轻及免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进行探讨。首先是防空洞的建造义务。本文认为,人民享有建筑自由权之外仍然需要承担相对应的义务;但若特别法赋予民众特殊的豁免条款,则应当遵循'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及'特别法优于基本法'原则予以减免。在本案当中,原告依照特别法规定提出减免建造义务,有其依据。其次是法院见解的考量斟酌。本文认为,法院的见解似有不适之处:一者,法院狭窄理解优惠条款适用性,有曲解优惠条款的立法目的;二者,法院认为廉租房建造者违法将获得比守法更大的利益,乃是基于'虚幻危险性'所作出的判决,妥适性有待考量;三者,本案当中是否有违反'不当搭附禁止原则',以及可否引用'禁反言原则'加以判断?最后,本文认为住房问题涉及到人民的居住权益,也关乎到国家负担的能力问题,因而对于住房问题需要审慎以待。同时认为该案例,亦为行政法学界提供了许多行政法理探讨的素材。

  • 标签: 行政法 防空法 特别法 不当搭附禁止 禁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