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理财产品"飞单"的泛滥根源于我国金融市场投融资渠道不畅,无法有效满足市场的融资需求以及投资者的财富增值需求。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理财产品"飞单"的刑事责任认识不清的情况下,高额的佣金诱惑为理财产品"飞单"的疯狂点燃了导火索。规范理财产品"飞单"行为,不仅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索、通过行政监管规范金融机构行为,还要通过刑事追责进行有力威慑和打击。
简介:一、基本案情2010年1月14日,P市L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培训公司")与陈某签订车辆转让合同,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B车辆(使用性质为教练车)转让给陈某,有关条款约定L培训公司为名义车主,陈某拥有车辆实际使用权,且在六年之内不得转让车辆所有权给他人。2013年初,陈某把车辆私下转让给俞某。2015年10月29日.
理财产品“飞单”刑事责任分析
基于一起发票兑奖诉讼案件对税务行政允诺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