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电子书包是一种信息技术和教育应用高度融合的产物,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而构建的面向学生个性发展的基础教育综合服务系统。它的应用会促使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操作程序、实现条件、教学评价等发生本质改变,进而引起教学模式的转变。当前对电子书包系统的构建大多采用“学习终端+教育内容+服务平台”的模式,不符合我国强调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过程整合的“课内整合模式”教育理念。在电子书包示范应用与推进过程中,不能只是简单的数字教科书上线,而应并行推进数字化教材及相关资源标准体系的研制、内容和服务平台的研发,以及电子书包课堂教学互动软件的开发,解决应用数字教科书进行教和学过程的信息双向传输问题。这就需要对基于电子书包的课堂教学过程进行分析,建立符合电子书包应用的课堂教学过程和行为模式。在上海市闽行中学电子书包项目试行中初步证实:电子书包不仅能有效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同时也能提高学生成绩;自主研发的电子书包课堂教学互动软件虽然较好地支持了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播放情境、提问情境和点评情境,但对分析情境与协作情境的支持存在不足。
简介:随着网络电子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交易方式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与需求,支付宝为网上购物用户提供了安全、快捷、保障的支付交易方式,但同时出现的安全漏洞问题不容忽视。而本文就关于窃用支付宝账号并转移资金这一行为的定性进行探讨,到底是定性为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我们着眼于几个重点问题:支付宝的定性问题,支付宝是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该案例又是否符合三角诈骗的情形以及支付宝是否存在着认知能力。本文认为支付宝在一定程度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但就本案该种情形而言,支付宝不是诈骗罪的对象,且支付宝不存在认知能力,即无正确认识和错误认识之说。笔者认为窃用支付宝账号并转移资金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当资金是从支付宝余额里面窃取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当资金是从支付宝所绑定的银行卡里转移的则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