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曾看到不少企业制发的文件存在不规范现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生造、误用公文文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12类公文文种,对企业公文文种目前虽没有相应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企业制发文件主要应以《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此逐步实现行文和收文办理的规范化企业在使用公文文种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不规范现象:(1)滥用文种。如将“意见”、“规定”、“设想”等作为正式文种使用,还有个别企业将本单位的“工作总结”作为红头文件下发和上报主管部门。(2)误用文种。比较普遍的是该用“请示”的用“报告”,该用“函”的用“请示”、“报告”或“通知”等。特别在“函”的使用上,有的单位是因为不懂得“函”的适用范围和作用,误用了其它的文种;而有的则担心有求于人,惟恐用“函”对对方不恭,使问题得不到答复或批准,因而不敢用“函”。(3)两种文种并用。如《关于××××的请示报告》等。笔者还看到某企业给所属单位下发厂一个《关于××××批复的通知》这样一个不伦不类的文件。
简介:2005年12月7日,一套关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法规文件颁布实施。这套政策法规文件包括:国务院以国发(2005)40号文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以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简称《目录》)。《决定》和《暂行规定》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原则、方向和重点。《目录》是《决定》的配套文件,列出了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类项目和产品的目录,共1128条,其中涉及石油和化干行业的达228条,占20%。
简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