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简介: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东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出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没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
简介:江苏省人事局于1994年12月14日江苏人二(1994)23号文发了《江苏省毕业生调配派遣暂行规定》,现摘要如下:调配工作方针、原则1、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和原则。2、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的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国务院其他部委学校的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省属学校为江苏培养的毕业生,在江苏省内就业;中专校毕业生主要面向办学部门所在行业或地区充实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市属中专校毕业生原则上回家庭所在市、县就业。3、省内学校来自徐、淮、盐、连地区的毕业生,主要回上述地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