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的发展给版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版权纠纷在版权人与数字技术的传播者之间频频发生。版权人总是质疑各种技术的合法性,而由于这些技术的提供者往往并不直接从事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因此,版权人往往依据其他的版权侵权理论要求这些技术的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所要论述美国的版权间责任制度即是这样的一种理论。文章从美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最初的发展开始论述,从两个方面分析了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即一方面作为确定承担版权间接责任的帮助侵权和代位责任,另一方面即由Sony案发展起来的作为版权间接责任的抗辩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发展初期版权制度的大致发展,主要讨论了克林顿政府于1995年9月发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以及Netcom案。这一部分的分析展示了在数字时代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追究从直接责任到间接责任的转变。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了DMCA与版权间接责任制度之间的关系,由于DMCA所使用的语言与版权间接责任中的一些表述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对DMCA的理解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即是对它们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理解与澄清。文章的第四部分论述了P2P环境下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主要从三个著名的判例入手,分析了法院在这场版权人与数字技术提供者之间的斗争中所进行的各种利益衡量。文章的第五部分以前面的四个部分为基础,以普通法理论为工具,对版权间接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分析。文章最后简要地介绍了对于中国的版权制度可能具有的借鉴。
简介:直接证据来自直接比较我们关注的干预措施用于我们关注的患者人群,并测量患者重要结局的研究。间接证据可由以下4种方式之一产生。第一,患者可能与我们关注的患者不同(适用性一词常用于这类间接性)。第二,所检验的干预措施可能与我们关注的干预措施不同。有关患者和干预措施间接性的决策取决于对生物或社会因素差异是否大到可能使效应尺度出现预期的较大差异的考虑。第三,结果可能有别于最初设定的结局指标——如替代结果本身不重要,但测量之是基于替代结果的变化反映患者重要结局变化这一假设。第四类间接性在概念上与前三类不同,发生于临床医生必须在未经直接比较的两种干预措施间做出选择时。这种情况下比较治疗方案需要特定的统计方法,并根据患者人群、联合干预措施、结局测量指标及备选干预措施试验方法的差异程度,将证据级别降低1或2级。
简介:摘要随着工业的发展,人类向大气中排放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越来越多,酸雨也就成了全球性的问题。酸雨是一种溶入酸性物质的雨,而这些酸性物质则源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气体,当雨水的pH值小于5.6时,就是酸雨。现代工业生产、频繁的交通运输以及居民使用的生活炉灶,不断向空气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各种尘埃等,其中二氧化硫是最常见、含量最高的污染物质。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在空气中氧化剂的作用下融解于雨水中,当雨水、雪、露等大气降水的pH值小于5.6时,即形成酸雨。酸雨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它可直接造成人类皮肤疾病的发生,刺激角膜引发眼部疾患,还可刺激呼吸道诱发呼吸道疾病。更关建的是它还能长期破坏生态环境,影响食物链,增加人体对重金属等毒素物质的摄入,成为人类长远的健康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