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逃逸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对其主观心态作如此分析,不违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违背犯罪行为与作为义务的基本理论,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义,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而是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应由被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外,行为人应当承担降低伤亡风险的保证责任。逃选致人死亡的规范目的是强调履行救助义务,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逃逸,不应当成为义务履行的限定条件,否则导致同样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产生不同的罪责。将逃逸致人死亡修订为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人死亡,更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将所有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纳入保证人责任之遗弃罪,更有合理性。
简介:在我国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进程中,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不同性质资本何以实现共赢这两个问题,尚需深入探讨。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认识,直接关乎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据、方向和可行性。从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上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产生、演变不是流行观点中所认为的市场经济选择的结果,而是生产社会化规律和资本社会化规律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只是各种所有制实现利益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之所以能够实现共赢,其深层原因也并非流行观点中所认为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取长补短”,而是这两类不同性质的资本都具有共同的“社会性”,法人财产权从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这两个层面确立了这种共赢的经济关系,从而为消除资本之间的歧视关系、实现“依法治企”奠定了基础。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私有化没有必然逻辑关系,其目的是把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做大做强,提高民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