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司法改革试验的一个热点,无疑是近些年来实务中探索较多、理论上争议较大的一种新型案件处理方式。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特别程序首次入法,并且以三个宏观框架性条款对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做出了规定,这对于有效应对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混乱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肯定该程序进步的同时,还必须看到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和解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检察机关近几年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况进行实证调研,认为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存在适用范围界定不合理、不同程序之间衔接困难、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重新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厘清程序之间转换的障碍、建立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等配套措施。
简介:<正>9月5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他谈到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时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这不仅进一步重申了人大监督的法定性、权威性和重要性,而且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寄予厚望与期待。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这既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
简介:近期兴起的“松江家庭农场经营体制”是对改革开放之后建立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重大突破。前者具有以下特色:①成为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备户籍、家庭人口、年龄、技能、职业活动等五个方面的条件。②家庭农场的规模较大,即80—150亩。③原始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的依据是:流转合同加承包合同。④家庭农场经营期根据经营者是否具备条件而定。在实践中一般为三至十年。⑤家庭农场经营者在使用权、所获农产品的处分权、经营权的流转方面受到限制;⑥家庭农场经营者承担维持农业用途、维持农业生产经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土地、缴纳土地流转费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