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时效,在民法上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它是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需要,为确认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产生的。时效制度始于古代罗马法,并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时效制度:既规定了取得时效,又规定了消灭时效。其后,世界各国在民法典中都承袭了这一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由于受前苏联民法典的影响,只规定诉讼时效,而不承认取得时效;认为取得时效助长“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思想,不符合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基本理念。而实际上,取得时效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需要这一制度。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诉讼时效时过于简单,存在着许多尚需完善的地方。
简介:公司股东之权利,从大的方面划分,无外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前者为收益分配优先顺序上最後获益权,后者为公司合并、分离、结算、破产等大政方针投票权。我国民国初年着名公司法学家王效文先生将前者概括为自益权。后者概括为公益权。中外公司实践表明,公司内部始终存在着大股东专权、牺牲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公司法是否需要限制大股东权利,即共益权节制?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节制大股东权利?美国各州公司法自1989年始才接受并引入该内容,而我国早在1914年公司条例便载有共益权限制之规定,1929年公司法更趋于成熟。时隔60年后,作为世界上公司法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不仅接受该内容,而且与中国60年前的公司法规定完全一样:不论一股东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一惊人的吻合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