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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个结果
  • 简介:<正>(一)言论自由权客体范围的分析模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权,但是宪法和其他成文法都没有具体规定该权利的客体范围。对该客体范围的界定是由判例法做出的。判例法中,言论自由权保护"口头言论"是没有疑问的。法院对出版自由的保护,把该客体范围扩展到了"书面言论"。另外,判例法逐步确认"行为"也应该受到言论自由权的

  • 标签: 言论自由权 互联网 版权法 判例法 版权市场 色情作品
  • 简介:深化检务公开、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作为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随着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不仅要求结果公正,还要求执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检察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检察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期待更加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

  • 标签: 互联网 检务公开 模式
  • 简介:实施"互联+"是目前政府对我国产业升级改革的要求,也是时下的改革热点,然而"互联+"的实质意义是什么?如何实施?目前产业界对此还有很多研讨和争论。B2C电商行业与传统企业结合是最广泛的,对于互联工具的整合能力也是最强的,通过对B2C电商盈利模式的分析,认为B2C电商盈利最核心的要点在于对大数据的挖掘能力,从而以此为入手点提出了提高B2C电商行业盈利能力的策略,并对B2C电商盈利模式对"互联+"变革的意义进行了阐述。

  • 标签: 电子商务 盈利模式 互联网+
  • 简介:<正>我国20世纪末开始进入互联高速发展时期,到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时,我国已经拥有了一个较为广泛和普及的互联体系。可以说,我国反垄断法面世之日起,便遭遇了互联时代,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着普通产品市场互联

  • 标签: 反垄断规制 互联网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安全 潜在竞争 腾讯
  • 简介:互联运营商在特定互联广告中的行为模式不同,由此承担不同责任。提供完整广告发布服务的运营商属于广告发布者,应承担与传统广告发布者相同的责任。为他人广告发布提供一般储存、传输服务的运营商只承担接到通知后停止侵权的责任。提供广告链接发布服务的运营商一般应当承担所链接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优先赔偿责任和特定类型广告中的连带责任,但应责任情形应有限制。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属于提供广告链接发布的服务。运营商的民事责任不具最终性,认定中应考虑广告呈现界面与消费感知,而非仅以其是否实质存储和控制广告为据。

  • 标签: 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运营商 广告发布者 连带责任
  • 简介:'互联+'时代的到来,互联企业也给刑事诉讼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思考。庞大的电子数据收集工作颠覆了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对电子数据的合法、全面收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应当区分互联企业利用互联实施的犯罪与个人、犯罪集团通过互联实施的犯罪,以便于实践中侦查、起诉的开展。除此之外,立法、执法部门更需要进一步讨论并量化互联企业在运营中应当尽到何种程度上的管理义务,通过法治的进步更好地促进互联行业健康发展。

  • 标签: 互联网企业犯罪 诉讼困境 具体对策
  • 简介:<正>互联刚刚诞生的时候,一系列对于它的乌托邦的想象一直不绝于耳。人们认为,或者说希望,互联能够超越一切现存的边界限制,超越国家界限,成为一个人类追求自由的美丽新世界。这种观点从巴罗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再到《世界是平的》这本畅销书,一直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念念不忘的理想。但随着互联的不断发展,这种观点已经受到了不断的挑战,人们不断开始以冷静和务实的眼光重新来审视互联治理的基本问题。新近出版的《谁控制互联?——无界世界的幻想》(WhoControlstheInternet:IllusionsofaBorderlessWorld)正是这种新的观点中的杰作。作者

  • 标签: 谁主沉浮 无界 世界是平的 国家界限 雅虎公司 巴罗
  • 简介:本文从安全软件及服务的行业视角来考察互联行业的竞争与创新。笔者的分析表明,互联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必须依靠良性竞争来带动。安全软件及服务的行为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就应当被严格规制和惩戒,否则将消解互联行业的创新动力,破坏创新环境;而良性竞争行为,即使其结果对现有竞争格局造成了破坏甚至颠覆、重构,从长远上讲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也很可能是利大于弊。"颠覆式创新"的前提条件是良性竞争,只有基于良性竞争的"颠覆式创新"才可能被鼓励和保护,基于不正当竞争的所谓创新,其颠覆性越强,对整个产业的恶劣影响及辐射效应就越大,也越应当被现行法律所严惩。

  • 标签: 互联网行业竞争 安全软件 竞争与创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简介:<正>现代企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品牌与质量的竞争,特殊产品上游供应商通过与下游销售商签订经销协议的方式对经销商施加一定的品牌内部纵向限制,以保证其产品销售质量和品牌竞争力的提升。经过若干年发展,结果导向的芝加哥学派逐渐影响各国

  • 标签: 互联网经济 反垄断执法 本身违法原则 消费者市场 市场支配力 竞争法
  • 简介:互联域名纠纷的解决涉及言论自由保护,这使互联宪治成为现代功能分化社会中的新问题.互联是一个运作封闭、认知开放的社会子系统,通过代码实现自我奠基与自我限制.依托互联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耦合,互联系统在双重反思性基础上形成宪治过程.通过域名裁判保护言论自由的基本逻辑,呈现为第一性的互联系统反思和第二性的法律系统反思.真正确保互联宪治常态化与稳定化的技术结构,则是法律符码与互联符码混合形成的等级更高的宪治符码.互联宪治实为互联领域自我规制失效时的外部规制,言论自由的作用也从限制国家公权力转向限制社会子系统的过度膨胀.

  • 标签: 互联网 宪治主义 域名争议 言论自由
  • 简介:互联+的汹涌浪潮再次证明,互联将改变所有行业,当然也包括法律服务行业。这个行业正处於从相对封闭和垄断到充分竞争的剧烈转变时刻,因此它的"触网"将注定同时面临机遇和挑战。从最早期的网上律师广告到随後的SEM搜索引擎营销,期间陆陆续续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尝试.但成功的案例仍然很少。互联+法律服务之所以一直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其原因显然与遗个行业本身的基因和特性息息相关。

  • 标签: 法律服务行业 互联网 路径 搜索引擎营销 机遇和挑战 律师广告
  • 简介:2017年,轰动全国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落槌,主案与分支机构涉案的35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在北京、广州两地法院审结获刑。该案涉案金额之巨、涉案人数之多、涉案罪名之复杂,使“e租宝”非法集资案成为我国近年来最有影响力的涉众金融犯罪案件之一,也是我国三年来以互联融资为手段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件。

  • 标签: 金融犯罪案件 非法集资案 互联网 反思 分支机构 涉案金额
  • 简介:本文主要介绍美国的属人管辖制度及其在互联案件中的新发展。互联的出现,虽然给美国的属人管辖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但并没有在根本上对该制度产生冲击。美国法院通过其司法实践,将传统的属人管辖制度适用于互联案件中,并根据互联案件自身的特点对传统的属人管辖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 标签: 属人管辖 互联网 电子商务
  • 简介:互联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是B2C电子商务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该如何解决却令世界各国感到棘手。为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欧盟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传统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进行了发展。本文立足于《布鲁塞尔规则》及《海牙公约草案》的具体规定,对运用于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从背景、理论依据、政策倾向、具体适用及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由"定向行为"决定的有限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方法,应作为当前和今后解决互联消费者合同管辖权的主要规则并加以发展和完善。

  • 标签: 互联网消费者合同 消费者原地管辖 网站 定向行为
  • 简介:对公共事件的报道,媒体扮演了信息生产者、信息加工者和信息传递者的角色,通过发挥议程设置和议程引爆功能对立法议程产生压力性影响。由于立法决策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受限、立法议程设置阶段公众参与渠道不畅,立法决策者借助媒体获知公众立法需求,并在其压力影响下做出突击性回应决策。这使得立法决策可能面对一系列不利后果: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现象加重、信息结构失衡进而导致信息使用策略的失败。我国立法决策者应当正视媒体信息和公众舆论在互联时代给立法决策带来的新约束,转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制度的现有功能定位,公开立法议程创建环节的相关信息,增强对代表提案和立法项目建议的科学论证,以保证公众参与在立法资源分配源头环节发挥实质性影响。

  • 标签: 媒体信息 立法决策 公众参与
  • 简介:竞争关系的界定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先决条件。在互联视域下,如按照传统狭义的同业竞争关系来界定,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无从认定。相反,对竞争关系的宽泛化解读不仅契合互联模式的特殊性,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也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可作为竞争关系界定的有效路径。经营者(不限于同业竞争者)不当增强自身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利益,皆可被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进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对其扩张理解时,应审慎把握其边界,以防侵害公有领域。

  • 标签: 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 竞争关系
  • 简介: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1月21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定》,现对条文进行如下解读。

  •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互联网 审判委员会 会议讨论
  • 简介: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互联金融创新具有信息大数据、业务交叉性和服务普惠性等典型特征,在互联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能够有效实现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从监管理念的视角观察,互联金融创新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但偏重风险控制、实现金融秩序稳定和安全的机构监管模式无法进行针对性的监管。故有必要审视互联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在理念和价值方面的矛盾与冲突,从协调效率与公平、风险与安全价值出发,建构一种耦合监管机制,在实现"一行三会"对互联金融的协调监管基础上,构建针对其典型特征的功能监管机制,形成系统性风险控制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二元结构",在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效率的同时,实现风险控制和信用监管。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 协调监管 功能监管
  • 简介:我国的互联,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

  • 标签: 互联网安全 用互联网 运行安全 信息化进程 健康发展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