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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第349第1款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

  • 标签: 《刑法》第349条第1款 主观罪过 明知 体系解释
  • 简介: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的权力涉及仲裁协议的执行。作为现代仲裁法里程碑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其第8(1)所作的规定对于仲裁立法和实务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本文着眼于示范法第8(1),阐述其立法背景,结合采用示范法的国家的法院案例,探讨第8(1)所涉及或者可能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

  • 标签: 仲裁 示范法 中止诉讼程序
  • 简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第74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均源于《合同法》。所谓代位权,是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 标签: 代位权 行使 《税收征收管理法》 到期债权 撤销权 财产
  • 简介: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裁定中应引用哪一款?编辑同志:我们在评查案件时,发现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裁定书中引用法律条款不一,有的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有的引用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请问应引用哪一款?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徐晓明徐晓明同志:回...

  • 标签: 申请撤诉 民事诉讼法 原告 裁定书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
  • 简介: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总体上可以准确地界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不包括监事和独立董事。公司机会的认定取决于是否源于职务便利获取,而不应限定为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取。公司机会原则与竞业禁止存在竞合,但是两者又各有不同,不应将二者混淆。公司机会原则与保密义务存在牵连,需要分清。违反公司机会原则,公司享有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情形下,公司可以向机会提供的第三人索赔。

  • 标签: 公司机会原则 适用 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
  • 简介:在患者处于危机情形时,医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患者负有紧急救治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不得与患者自己对于治疗的决定权相冲突;在患者无法行使治疗决定权的情况下,医院的紧急救治权也不得与患者家属的治疗决定权相冲突。

  • 标签: 患者治疗决定权 患者家属的治疗决定权 医院的紧急救治权
  • 简介: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 标签: 追及效力 处分权 抵押物的转让 物上代位
  • 简介:在《欧洲人权公约》的框架内,针对德国的大多数诉讼集中在"公正审判权"上,以及"在合理时间内进入诉讼程序",所以,欧洲人权法院要求德国采取合理措施来阻止对公约的进一步违反。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方法——宽泛解释与自主解释,判例法也诠释了《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合理时间保障的要求。2011年,德国联邦政府通过了一项新法案,该项法案将有助于减少诉讼迟延,并减少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德国的案件。

  • 标签: 公约的解释 公正审判权 合理时间要求
  • 简介:《纽约公约》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国际法基础。但其采用的地域标准与非内国裁决标准与我国国内法的仲裁机构的国籍标准有所差异,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偏差。同时,互惠保留也影响公约的适用,但是互惠保留只对公约的地域标准做出了限制,而不影响非内国裁决标准部分的适用。随着实践的发展,具有实质标准内容的“国际仲裁”具有代替《纽约公约》上述标准的趋势,尽管其本身也存在潜在问题。

  • 标签: 《纽约公约》 地域标准 非内国裁决标准 互惠保留
  • 简介: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地位是董事忠实义务之一,如公司交易与董事出现利益冲突,传统的应对法则是采取严格主义,一概否定该交易,以防止董事损公利己,满足私益。但严格主义过于僵化,无法适应迅猛发展的商业经济,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随后,利益冲突交易不再被全盘否定,而交由股东会决定,但股东会的召集不但需要成本,也不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因此,英国新修订的2006公司法第175将决定权授予董事会,这一规定虽具有种种缺陷,如受结构性偏见和群体同一性影响而投票支持利益冲突交易,但在其他措施无法替代的情况下,这一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公平与效率平衡的体现。

  • 标签: 不冲突义务 严格主义 董事会授权 结构性偏见 替代措施
  • 简介:《民法总则》第153第1款继往开来,引入目的保留条款,契合了扩大自治、放松管制的民事立法潮流。在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路径上,应认为第153第1款摒弃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为代表的规范分析进路,而是采用了以规范目的为指引,综合各项利益关系认定合同效力的个案衡量进路。在具体操作上,法官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引,审慎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在此,对强制性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整理仍可作为辅助手段,增强裁判的稳定性。在违法合同的效力判断中,须注意强制性规范的禁止对象,准确认定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无效。第153第1款的但书规定在合同绝对无效与有效之间预留了一个弹性空间,在个案中,法官须根据规范目的,以必要性原则为指引,可以将违法合同灵活认定为相对无效、部分无效、非当然无效、向后的无效、不确定的无效等无效类型。

  • 标签: 违法合同 强制性规定 效力评价 规范目的 无效类型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而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发展历程来看,监护人责任大都建立在过错基础上,并且以被监护人责任能力制度、亲权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作保障。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实施无过错责任,不符合侵权法利益衡量的基本准则,导致监护人责任过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与监护制度的目的相悖。我国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应摈弃无过错责任,而采用监护人过错推定责任为主,被监护人公平责任为辅的立法模式。

  • 标签: 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 简介:《物权法》第99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确立了新的分割原则,即在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但有重大理由时,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这一原则在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中的适用,可以借鉴德国夫妻财产共同制中的取消之诉制度。对第99中"重大理由"的解释,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第1469

  • 标签: 《物权法》第99条 夫妻财产共同制 取消之诉 法定事由
  • 简介:《欧盟运行条约》第102虽然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力的行为,但并没有给出市场力滥用行为的法律定义及其明确的认定标准,而是仅仅在第l句对行为进行概括性描述,之后在第2句列举了几种典型的市场力滥用行为。因此在适用第102认定市场力滥用行为时,需要欧盟委员会和司法实践预先确立一个分析标准。然而,实践中是否真正存在这样一个普适性的分析标准呢?如何确立这样的分析标准?本文拟从第102的内容以及对于滥用行为的认定现状入手,结合医药领域对市场力滥用行为的认定,分析确立普适性标准的可行性,并就创新保护与自由竞争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提出看法。

  • 标签: 欧盟运行条约 市场力滥用行为的认定 普适性分析标准 最新司法实践
  • 简介:GATF第20“一般例外”条款的核心是,豁免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可用竭资源等目的而采取违反WTO规则或其所作承诺的贸易限制措施,在WTO体制尚无具体环境规则的情形下,该条款是WTO成员方可资援引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重要协定条款。但根据WTO上诉机构的裁决,在出口税方面,中国政府却无权引用“一般例外”条款,这在WTO成员中绝无仅有,其后果十分严重。在现代国际法中,GATr第20保护的人权、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可持续发展权均是主权国家应享有的固有权利,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也是主权国家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绝不可因wT0成员方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间接、单方或协议的方式而被放弃。WTO上诉机构认定,中国因《加入议定书》第11.3未明确规定引入GATT1994或“一般例外”就丧失了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豁免权利,这样的结论与国际法的理论和最新实践可谓背道而驰。

  • 标签: GATT“一般例外”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 固有权利
  • 简介:2012年修正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6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公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案件当事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保护等问题存在争议,影响了该条的适用。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目前采取利益法学的立场来设定和理解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目的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第156进行再次理解和评价。

  • 标签: 裁判文书公开 利益法学 功利主义 社会法学
  • 简介:存在新证据提请再审的,该证据应“足以证明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其中,“基本事实”指原裁决据以作出之要件事实,而“裁判结果错误”亦指向原审认定的要件事实错误。“足以”一词表明该证据须能够否定再审申请审查法官按原审裁判逻辑对要件事实所形成的心证状态。此外,仅在“客观原因”致使当事人于原审无法及时举证且当事人作出合理说明,方能启动再审。因当事人主观过错或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不属于“客观原因”。当事人在原审中有能力、有机会、有可能获取、提交证据却未获取、提交的,不能启动再审。

  • 标签: 民事再审 新证据 基本事实 足以 客观原因
  • 简介: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第63第2款对"不具备法定情节但客观上需要减轻处罚"的决定权主体身份设置过高,对相应的程序设置亦不够重视,加上客观上需要通过该程序减轻处理的案件为数众多,因此,多年来在实践中造成了不少的问题,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对现行的报请核准程序进行修改,建设更为合理的量刑衡平程序,即复核权主体与提出复核权的主体二元化的报请核准程序;将核准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法院,并在法院内部提起报请核准程序之外,规定受案检察机关有权独立启动减轻处罚的报请审核程序。

  • 标签: 减轻处罚 报请复核 量刑衡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