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芬,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海市人,钦州市第二中学教师,住钦州市体育委员会宿舍。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董,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钦州市水泥厂干部,住钦州市体育委员会宿舍。
简介: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中专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苓”的名Y.A济宁商校就读。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
简介:<正>一、案件基本情況申請執行人:杭州錦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江公司)。被執行人:三門峽惠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惠能公司)。錦江公司與惠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杭州市仲裁委員會2009年5月27日作出杭仲裁字151號裁決書裁决,主要內容為:惠能公司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錦江公司支付煤炭價款人民幣
李景芬、黄志董诉黄作珍、洪家彬抚养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
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過程中追加出資不實的信託股東爲被執行人的法律問題——杭州錦江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追加上海愛建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案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