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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个结果
  • 简介:审判阶段因事实认定不当而导致实体裁判错误的刑事错案,包括“错判”和“错放”两类。审判阶段防范错案的关键在于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并作出合理判断,防止因事实认定不当而引发错案。错案防范视野下审查判断证据面临的主要难题是非法言词证据认定难、庭外调查权和补充侦查建议权如何行使以及“疑罪从无”原则的把握。这些难题涉及“错放”与“错判”之间的选择,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以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矛盾,关乎立法者和执法者如何作出相应的利益考量和价值平衡。

  • 标签: 刑事错案 防范 证据 审查判断
  • 简介:由于专利文件的修改内容和方式具有多样性,判断其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一直是我国审查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而上位概念化修改权利要求的审查一度执行严格的标准,但近年来法院审结数件涉及上述问题的专利行政案件,对具体判断标准引起了不小的冲击。本文就一个具体案例结合当前趋势,对涉及上位概念化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超范围提出新的判断方式,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

  • 标签: 修改 超范围 上位概念 立法本意 保护范围
  • 简介:抽象危险犯适应现代社会风险管控的要求,成为刑罚权扩张的手段,但这可能带来过度干涉个人自由的后果。对此刑法理论提出抽象危险的实质判断论,主张以现实的危险状态存否作为抽象危险的认定标准。传统的实质判断论仅从一元的角度,对立法依据上的危险与司法依据上的危险作对立的考察,难以满足抽象危险实质判断的要求,二元的实质判断论认为应当在立法与司法互动关系的视角下对抽象危险进行判断

  • 标签: 抽象危险犯 抽象危险 实质判断 立法拟制 司法认定
  • 简介:中国传统道德伦理和法律对女性的关注从来没有脱离女性贞洁。从历史发展来看,女性贞洁作为女性单方义务存在了几千年,女性自身也在父权制之下经历了性从属化和客体化的演变;在大男子伦理之下,贞洁问题实行的是男女不同、女女不同的评价标准。在法制臻于文明的今天,法律应该摆脱旧伦理道德的缠裹,担负起现代使命,去除双标准化,保护女性应有的权益。

  • 标签: 女性贞洁 单方义务 女性客体化 法律操守
  • 简介:在刑法解释中,为确保刑法规范的开放性,有必要赋予其合乎时代精神与现实需要的价值判断,包括引入超越实证法范围的价值判断。教义学本质上涉及的是价值判断的规范化问题,具有将价值判断问题转化为法解释技术问题的功能。在法教义学层面,基于罪刑法定的制约,只有部分法外的价值判断能够实现向法内价值判断的转换。概括性条款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充当着法教义学与法外价值判断之间的联结点。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也并非与法外的价值判断无涉。在刑法解释中,解释者应当优先以刑事政策所代表的价值取向来填充其间的价值判断内容。正是通过为价值判断提供实体内容,刑事政策为教义学体系的演进提供方向性指导,防止后者蜕变为封闭、僵化的存在。通过对危害性评价的支点产生作用,刑事政策在影响对行为的应受刑罚处罚必要性及其程度的判断的同时,反过来对犯罪成立要件的解释构成制约。贯彻“以刑制罪”的逻辑,有助于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合理的界定。“以刑制罪”现象的存在,要求将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解释的指导原则。

  • 标签: 刑法解释 刑事政策 价值判断 以刑制罪 罪刑相适应
  • 简介: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是行政赔偿诉讼的基本要义。法院以行政机关逾期未举证为由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与一般行政违法情形下的行政赔偿诉讼不同,需要具体分析辨别。人民法院以被告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依据为由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据该判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存在违法情形,据此进行因果关系判断,得出当事人的赔偿主张是否成立的判决结论;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审查强度,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根据优势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为宜。

  • 标签: 诉讼未举证 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违法审查认定
  • 简介:使用指导性案例的核心是确定是否为类似案件。中国法官在实践中判断待判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相似的主要支点是案件争议点和关键事实。使用指导性案例要妥当进行类比推理。指导性案例的不同部分在案例裁判中具有不同作用,其指导性也具有多重形式,可普遍化是案例使用的基本要求。不能因指导性案例可能的偏差否定案例指导制度。为了实现公正与法治,需要变隐形使用为明示适用。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类似案件 类比推理 指导性 指导性案例的使用
  • 简介: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正式确立了行政诉讼被告延期举证制度。《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作为被告延期举证制度之核心构成要件的“正当事由”作精细化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正当事由”的认定存在混乱,这根源于“正当事由”判断标准的缺失。行政诉讼被告延期举证制度中“正当事由”的准确判决应包含两点:一是一般理性人无法抗御的客观情形;二是被告尽力后也无法预见和避免。应以“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同时非被告自身原因的客观事由也可成为“正当事由”,但应从严解释,以促成该制度的良性运转。

  • 标签: 被告延期举证制度 正当事由 不可抗力 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