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民法通则》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正式从立法上肯定了法律行为制度,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了专节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较为完善的概念体系。《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行为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被称作"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由合格的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适当的行为内容和合法的行为形式四个要件构成,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民事法律行为通过行为人而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平等独立主体自觉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大都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法学的发展上看,是从契约制
简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正式提出全面改革开放。结合我国当时国内现状和国际形势,邓小平同志在列宁新经济基础上对我国社会发展做出了新的规划,认为改革开放是最好的经济建设手段,改革开放并不是发展资本主义,而是有效地利用资本主义优异成果来促进社会主义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建设。本文结合列宁新经济建设观点,从邓小平同志对中国发展的方向提出改革开放来论述邓小平同志对列宁新经济政策的丰富和发展,主要从社会主义建设是长期、困难的任务,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方面、重视市场作用,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利用资本主义一切有益的成果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实现人民利益几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