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互联网作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发明之一,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进国家治理创新,对国家、对世界产生深远影响。正因如此,发展和用好互联网成为各国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议题,备受关注。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注国际互联网,多场合数次阐述互联网建设观点。这些观点已初显理论体系,且特色鲜明:彰显“和谐共生”的国际网络发展理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国际网络哲学思维、倡导“公平正义”的国际网络价值导向、诠释“共享共治”的国际网络建设路径。这一理论体系勾勒出全球互联网的蓝图,彰显国际视野、折射中国智慧、体现大国担当,既为国际互联网建设提出了中国方案,又为中国建设网络强国描绘了愿景。
简介:商业网络推手是伴随中国互联网发展出现的突出现象,经历了从PC互联网时代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不断演进。商业网络推手内生于互联网经济,其出现和动态演进不可避免,这是由互联网各类服务形态和模式决定的,本质在于通过利用低廉的劳动力和信息技术获取价值。伴随着每一次新型互联网入口的出现,只要刷单有利可图,就会出现内嵌于低端廉价劳动力市场的推手行为。网络推手的行为越来越呈现为'网络化'的组织形态,从而使整治行动变得愈加困难。法律规范无法根治这一问题。但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提升,以人工为劳动力的网络推手行为会逐渐被人工智能取代,这将使针对分散行为主体的规制转向针对集中化算法的规制。
简介: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简介:我打小就喜欢做饭,研究个菜谱,动手炒个菜,看着自己的菜品出锅,我会感到无比开心,再加上爸妈的夸奖,我更是激情高涨,出国留学,我坚持把妈妈给报的旅游管理专业改成了西餐专业,学习西餐和西点的制作。爸妈虽然不同意,可无奈鞭长莫及,我就做了自己的主。新西兰3年的学习后,在五星级酒店干了些时日的西餐厨师后,天天早起和无休止的加班,我就毅然决然地辞了职。
简介: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流动导致信息权成为刑法需要予以保护的法益类型,基于对侵害信息权犯罪风险的前置防控需求和缺乏健全法律治理体系的现状,网络中介服务者及其刑事责任在我国当前对侵害信息权犯罪的法律治理中具备了中心价值。《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即为网络中介服务者设定了不纯正不作为的刑事责任,作为预防性刑事立法,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即在法益保护目的的限定下,根据网络中介服务者不同的主体类型,厘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涵,进而依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归责进路,即以条件说、对原因的支配关系、一次规范中附有法律责任的作为义务顺序,立体地进行不纯正不作为帮助犯的刑事归责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