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典有其内在与外在体系,“意思自治”属于民法典的内在体系之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使命之一应该是按照体系化的方法,将现有的单行民事立法进行整理,去除逻辑上的矛盾,消除规范之间的冲突,修改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规范。但从现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看,逻辑体系上的问题仍然存在,表现在:(1)“合同”的规则没有作为“公因式”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以适用于所有的协议,而是保持了现行合同法的局部完整性,架空了“总则”,使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2)承认并区分“物权”与“债权”,但却模糊“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有时“债权合意”仅仅产生债权效果,但有的时候却直接产生“物权效果”,但这些“物权”又不能对抗第三人,使中国物权法上产生了许多“二物权”。如果说,单行民事立法有某些“凑合”的因素,那么,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就应该消除这些不协调因素,让法典成为规范统一、逻辑一致的杰作。
简介:引言在发表享誉世界的刑法学巨著《反思刑法》近40年后,乔治·弗莱彻教授又开始为获致普适性的刑法体系鼓与呼。新作《刑法的语法:美国、比较和国际研究》(TheGrammarofCriminalLaw:American,Comparative,And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本书'[1])首次明确表达了他寻求超越国界的普适性刑法体系的宏愿。本书是一部设计为三卷本的专著,2007年已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第一卷《基础研究》(Volumeone:Foundation),其他两卷尚在完成之中。'因为我感到(sense)这三卷将会是在这一领域里我的作品之巅峰(theculmination),因此我想利用这个场合回顾
简介:《民法总则》在规范民事权利、意思自治、信赖保护方面颇具特色。关于民事权利的原则性、确权性或说明性规定,旨在以《民法通则》之衣钵落实权利保障法治化政策,彰显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人格权应否独立为一编应立足于该权利的独特性并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予以体系性、技术性论证,不能按《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并以人格权重要为据,进行自我想象的政策性论证。《民法总则》第134条与第136条第1款在践行意思自治原则上进步斐然,合同编应响应此种立法,摈弃将书面形式当作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提取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素材,合同编不应再像《合同法》那样对合同的效力作专章规定。《民法总则》以对诸多信赖保护规则予以规定的方式,将信赖保护视为中国民法内在体系的构成要素。物权编应据此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做出单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