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意志民法学,较之列国法律,尤胜于系统的解释学方法论和精密逻辑体系的有机结合完整有机体——恰得益于此,正义方可贯彻。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教义学在大量个案中的实践。然而不无疑问的是,如此体系之于中国这样拥有独立法律传统的国家,具有多大的借鉴价值?换言之,中国借鉴德国民法学方法论的界限究竟何在?本文介绍了德国民法学及其将个案体系化归纳从而抽象出基本规则的方法论,民法教义学及其基本原则,以及德国民法所面临的诸多影响因素与相应的改变、发展。然而,基础学科的过度专业化和随之而来的对个别基础学科的过分关注是尤为值得警惕的,譬如经济学之于基本民法的讨论和制定的意义。教义学对其基本原则回应的同时,法律体系内的政治社会文化根源应当被重点强调。就德国及其法学方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成为中国所借鉴这个问题,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法学方法的接受与否,而在于中国能够从德国法的积极因素以及近年来发展中呈现的消极因素中总结出哪些适合自身法治发展的经验。
简介:<正>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精神,加强对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管理,强化属地管辖责任,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食药监法[2005]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3月1日起,省局委托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经营企业实施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现将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许可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等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受理:1、有关企业向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