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面对第五次"信访洪峰"所带来的中国信访制度新困境,"取消论"、"强化论"、"整合论"等解决方案应运而生。然而,这些方案或忽视了当前中国信访实情而幻想健全的"法治"能一招奏效,或迷信于构建"大信访格局"的强化扩权思路而僭越了现有政府的职权,或崇尚制度的创新却对信访根本问题置若罔闻。究中国信访制度的本质,其政治意义超越了法律意义:信访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基本权利,但却因政治因素而成为了当今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中举足轻重的权利救济途径。中国信访制度既应定位为"宪政体制下的辅助政制",则其变革思路在于:明确并回归其辅助政制的本位——完善政治表达功能、逐渐削减并最终取消权利救济功能,从而巩固核心政制在国家宪政体系中应有的地位。
简介:破产程序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清偿债权人。在对自然人财产的破产程序上,该目标任务通过剩余债务免除进行补充和叠加。为使程序有序进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必须和破产程序一起进行。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的可扣押财产包括新取得的收入进行变价和分配。对于非从事独立经济活动者适用《破产清算法》第304条的消费者破产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庭外和解尝试、选用法庭债务清理方案程序以及简易破产程序。反之,独立经营的自然人适用一般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清算法》第4a条,可以对贫困的债务人适用费用缓交,使其也能进入破产程序和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与破产程序一起开始,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持续6年,对现有财产进行变价后结束破产程序。此时对于剩余债务免除只是停留在中途,因为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还得持续实施6年。剩余债务免除程序时间固定为6年,因为债务人在此周期内必须将其可扣押薪资投入使用,以清偿债务人。剩余债务免除有可能失败,首要原因是,如果某个债权人主张拒绝事由。对此应保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损害任何债权人的利益且履行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另外,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的持续期间中,债务人还有特别的义务,如取得收入。如果剩余债务免除申请合法且没有被主张任何拒绝理由,则在6年后准予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因此债务人可以解除大多数至今没有履行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