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因日常生活用电触电而引发伤残、死亡事故,因立法的原因,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纠纷的依据和裁判结果不尽相同,有的按照“产权分界”原则.即按“供电产权归属谁,谁承担事故责任”,判决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有的按照“过错责任”厚则,对用户产权内的线路触电事故,由用户与供电方按照备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由此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公平结果。本文通过研究现行法律规范及域外法律规范,认为审理此类纠纷,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并以产权人、供电方的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况,来判判双方过错责任及其分担,这样,不但能公平处理纠纷,还能促使双方履行注意义务.预防事故的发生。
简介:<正>1999年1月25日,国家司法部高昌礼部长在司法部编辑的《“148”快报》第2期上作重要批示:“论物质条件中、东、西部地区大多数均比新疆强,但不少省、区、市的工作远不及新疆快,这是为什么,是认识问题、领导问题、工作问题。望至今未行动的地方的领导同志要猛醒,以新疆为镜子,对照一下,难道你们那里的物质条件比新疆还差吗?新疆能办到的事,你们那里为什么办不到?该立起直追、奋发图强了。希望后来居上。”1999年3月20日,高昌礼部长又在《每日信息》第36期《江苏仪征市人大作出决定要求尽快开通“148”专线》上作出批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