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清末资议局选举后,历届中国政府都试行了现代意义上政治选举,随着选举活动的开展,选举纠纷和选举诉讼也日益增多。选举诉讼因公众参与政治选举而引起,是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文化冲击传统社会的产物,反映着中国社会政治发展形态和法律文化的变迁。所谓选举诉讼,“乃选举人或候选人确认办理选务人员或其他选举人及候选人有威胁利诱或其他舞弊情事时,或确认当选人资格不符,或所得票数不实,及候选人确认其本人所得票数被计算错误的,于法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提出诉讼之谓”。[1]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2]广义上选举诉讼是既包含追究选举违法者责任的刑事诉讼,也包含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等事关选举效果的民事诉讼,还可涉及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诉讼。狭义上的选举诉讼仅是针对选举效力(选举无效、当选无效等)问题提起的诉讼。本文关注对象是狭义上的选举诉讼,具体而言,是民国后期国统区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选举诉讼的司法体制。
简介:一、充分认识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这次四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在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和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重要历史发展时期进行的,面临着世纪之交的新形势。通过换届,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和担负跨世纪重任的各级领导班子,对于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顺利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推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和依法治省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这次换届选举,是加强我省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大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对于国家大事的参与和管理,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