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宽”与“严”两方面的关系。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将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我国以往的刑事司法活动一味地强调对犯罪人进行严厉打击,而忽视甚至无视对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因此,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当前形势下理应侧重于“宽”,重视对犯罪人的权利保护。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还存在诸多不利于犯罪人权利保护的因素,表现在思想观念、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等层面。解决上述问题只能从完善和落实具体的刑事司法制度入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缓起诉制度;在审判阶段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注重缓刑的适用;在刑罚执行阶段实行社区矫正,改进监狱监管工作。
简介:宽严相济既是刑法立法政策,也是刑事诉讼立法政策,刑事诉讼立法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要求。“宽”主要体现在大力推进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完善不起诉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特别诉讼程序、增加社区矫正规定等方面;“严”主要体现在严格刑事强制措施、增设特殊侦查措施、律师会见权的限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方面。为了实现宽严相济刑事诉讼政策,必须转变观念,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遵循立法宗旨,细化立法规定;建构科学的办案考核机制。
简介: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过分强调犯罪记录的警示作用可能阻碍未成年犯罪人积极进行改造以重新回归社会,并会对其人格重塑和思想改造带来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有效运作不仅能够克服这些缺陷,而且能够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受到社会的公正对待,符合现代刑事法治理念提倡的非刑罚化的价值追求和发展趋势。具体而言,通过批判继承国外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方案,应当从实体内容和程序构造两个方面改造并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并将裁量的立法模式纳入其规范构建之中。惟其如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才能够真正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以实现制度与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完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