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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权变更为公司法人,甚至准许反向转变。但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法人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法人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亟待法律的完善。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应当规定严格的程序等加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力度。如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公示义务,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等制度,赋予债权人请求提前清偿、提供足额担保的权利。

  • 标签: 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组织形式变更债权人保护
  • 简介:案情简况原告Z公司从A银行处受让对债务人C公司的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13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及利息。2012年,Z公司作为破产申请人,以“c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C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被受理。

  • 标签: 企业清算 全民所有制 义务人 责任 法院判决 清偿能力
  • 简介:"土地征收"概念是宪政国出现才开始孕育的。近代中国学习西法,土地征收制度与概念被引入。然而,"土地征收"概念在中国的产生与形成并非一蹴而就。清末先是使用"购地",学习日本法后,转而使用"收用土地",后直接改为"土地收用"。进入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还使用"土地收用",至南京政府时期改为"土地征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土地收用""土地征收"夹杂出现,并没有明显区别;同时,又产生了"土地征用"一词。通过梳理民国时期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与学理,比较"土地收用"、"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等概念,可知民国时期的"土地征收"概念经历了"古典时期"与"扩张时期"的演变与发展。这种变化也是民国政治制度与公法制度变迁的缩影。

  • 标签: 土地征收 土地收用 土地征用 民国
  • 简介:刑事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之人,其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地位直接决定了对其保护的程度。我国内地刑事诉讼法中虽然确定了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却未赋予被害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在澳门地区,被害人成为辅助人后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笔者拟通过对两者的比较研究,为完善内地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讼权利提供参考。一、中国内地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法律地位从内地的刑事诉讼立法来看,被害人的诉讼地

  • 标签: 公诉案件 诉讼地位 刑事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 诉讼权利 辅助人
  • 简介:社会立法的产生和早期发展,是对国内市场化运动加以反向运动与新政改革的结果,是波兰尼所论证的双向运动的表现,其基本功能是社会保护,形成了"市场化运动推之,社会保护运动挽之"的制衡关系;社会立法构成了维系现代产权制度、秩序与保障基本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社会对价关系或新型社会契约,是新政之法。社会立法也在积极转型,以"积极的福利制度"为代表的第三代社会政策和立法,旨在更多地与经济政策、立法相融合,发挥显著的生产性功能,社会保护与社会促进职能并重,与市场化运动形成既制衡又合作、共进的关系。但第三代社会立法未及成熟、扎根,即遭遇了新自由主义为表、资本主权主义为里的制度实践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全球性金融危机和严重衰退的主因之一是资本对主权国家、国内社会和社会法法律义务的部分"多边性脱嵌、解锁",凸显了新自由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失败和危险。全球市场经济都需要把市场化运动和资本力量重新嵌入以社会立法为基础变量之一的多边约束体系中,实现深度、持久的再新政。中国一方面与欧美日具有"问题代沟",需要强化社会立法的社会保护等传统职能,另一方面也面临诸多相同的挑战,需要强化社会立法的生产性职能;应据此确立社会改革的顶层设计,最大化地实现其制度效用,全面调整发展模式,在分配正义、社会和谐、发展伦理和机制路径等方面深化改革,并对全球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再新政提供知识和经验。

  • 标签: 社会立法 双向运动 社会保护 多边性脱嵌 新政 制度调整
  • 简介:《红楼梦》的政法启蒙意义是红学中最重要的主题之一,百年红学记录了百年中国政法启蒙的跌宕起伏,从排满革命、民权民主、反封建与阶级斗争的启蒙,直到本世纪上升为普世价值的启蒙。《红楼梦》应当告别政法启蒙的沉重,回到人文理性与悲剧精神,回到关照人性本体和生活本身的平常人的启蒙。

  • 标签: 《红楼梦》 政法转型 启蒙 新民说
  • 简介:从2013年底至今,上市公司上海新梅一直陷于股权争端之中,由此引发了许多富有争议的话题。这其中就包括了其董事会在面对外部投资者时采用长期连续停牌和迫使公权力介入等反收购方式的合法性争议。长期连续停牌无论如何不应当作为反收购的一种方式;证监会介入限制收购方表决权,从法律上看符合规定,却可能给目标公司提供了不公平的优势地位,应当慎重采用。

  • 标签: 上海新梅 反收购 长期连续停牌 股东表决权限制
  • 简介:我国法院系统一直热衷于推进人民陪审制改革,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老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法院根据自身需要利用陪审制,导致陪审员角色多元。陪审制与中国社会日渐疏离,其生命力堪忧。究其原因,是立法没有明确陪审制的目的,社会对陪审制的作用存在多元期待,陪审制功能定位模糊,为法院的目标所置换。因为缺乏目的论的指引,理论研究多滑向拿来主义或"存在即合理"的两个极端。陪审制的目的应该是社会期待的最大公约数,即"让裁判体现民意"。人民陪审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成为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陪审制的价值在于: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加重法官论证负担,激活司法的沟通理性,用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和朴素正义观来保证法官的判断符合常识,保障司法的公共理性。

  • 标签: 人民陪审制 目的论 民意 公共领域 公共理性
  • 简介: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正式启动了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自此以后的历届三中全会,伴随着法制改革,都直接或间接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可以说,我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多次改革的洗礼,其契机就是自十一届以来的历届三中全会。而历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法制改革,又与经济政治改革的需求、党的思想路线的引领以及学界法学研究的推动是分不开的。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新一轮法制改革拉开了序幕,它将法治中国建设推到了历史的最佳时期,标志着中国正朝着法治国家的目标大步迈进。必须把握历史机遇,全面深化改革,早日实现法治中国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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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9月17日上午,第11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框架下的中国-东盟商事法律服务合作研讨会在广西南宁召开。研讨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文莱国家工商会、柬埔寨总商会、印度尼西亚工商会馆、老挝国家工商会、马来西亚全国工商总会、缅甸工商会联合会、菲律宾工商会、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泰国工业联盟和越南工商会共同主办,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秘书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承办。

  • 标签: 中国-东盟 法律服务合作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南宁 检察长 检察院
  • 简介:2014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六周年。作为《条例》)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於2014年4月1日在中央政府网站发布了《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对2014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了专门部署。这是继2012年4月发布《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3年7月发布《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2012年《重点》和2013年《重点》)之后,连续第三年,以国办发文件的形式,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 文件 开发 中国 《条例》
  • 简介:【裁判摘要】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跨境结算行为仅构成基础交易的条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基础交易债务人的行为,结算行为与损失之间缺乏客观、必然的联系,结算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银行结算 中国农业银行 合同纠纷案 公司 有限 支行
  • 简介:2013年5月8日,台湾地区对于"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实施法"进行有史以来第20次修订,一改之前"相对独立但封闭的司法系统"的"司法文化"传统,其中涉及对诉讼中和解与调解的加强、对诉讼中和解与调解对第三人损害的救济、对司法公信力的加强、进一步分离"家事事件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范围等,这是对于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民众对于司法制度理解程度不高"与"既有司法资源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情况的回应。此次修改中所暴露出来的"过分效率化的司法结构"、"未能充分有效地运用潜在的纠纷解决资源"和"单一司法解决纠纷文化的影响"值得中国大陆引以为鉴。

  • 标签: “台湾法” 民事诉讼 司法改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家事事件法”
  • 简介: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家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风险之一.法律滞后与市场创新需求、观念异化与时代进步、制度缺失与责任分配之间的冲突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面临的现实困境.立足于刑法规范的本体分析,规范明确性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刑法风险的大小,我国刑法规范自身的模糊性和“刑法至上”、“刑法前置”、“刑罚万能”错误思维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的本体动因,包括“刑外风险”向“刑内风险”的转移和“刑内风险”自身的加重.针对我国企家经济犯罪案件处理中存在的误区,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回归刑法在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基本立场,即坚持刑法人权保障的本我特色、罪刑法定的自我品性及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的超我表现,这也是我国法治经济协调发展在刑法方面的内生需求.

  • 标签: 风险社会 防范立场 人权保障 罪刑法定 法治经济
  • 简介: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转包人通过司法程序,仍能保全其已经或者将要获得的非法利益,则合同无效的确认就失去了意义,这必然加剧建筑市场的混乱,导致违法转包行为增加,工程质量低劣。因此,为了使法律追求的公正目标不至落空,一旦涉及非法转包,则承包人不能获得工程转包利润,法院对这部分工程价款则应依法予以收缴。

  • 标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转包 合同纠纷案 中国建筑 司法制裁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