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民集体的团体性决定了集体土地物权化的独特性.上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塑造了集体成员直接利用集体土地并给予物权保护的赋权模式.但是这种集体成员直接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制约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阻碍了集体土地作为市场化资源的配置利用功能.新一轮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试图解决“三块地”的市场化问题,必然带来全新集体土地的物权法表达,这便是民法典编纂中物权法编的使命,即再物权化.新一轮的物权化旨在保持集体所有的团体性前提下完成从直接转向间接的集体土地利用方式的变革.这需要法律上落实和强化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私法效力,赋予集体市场化利用集体土地的自主权,允许农民集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方式,为农民集体土地设定多样性的土地使用权.
简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意味着今后农民可以自愿组成合法的经济组织,以法人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对于提高我国农村集约化经营程度和农民收入将起到重要作用。该法共有九章、56条。该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成员构成、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解散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这部法律还提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包括:(1)国家支持和发展的农村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2)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简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立法已被提上了日程,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过程中。确定被征收人范围是征收与补偿的前提。完善当前的公用征收制度,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将征收客体扩大到除土地、房屋等实物财产外土地上的他物权,诸如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并将他物权人确定为被征收人。根据集体土地上存在的不同财产权类型,分层进行征收,确定多重被征收人,是解决集体土地征收中不同权利冲突的一种方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的多重被征收人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是可以成立的,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此模式将会更好地保护集体成员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