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乃是刑法变革的常态。为了控制交通风险和增强公民的规范意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实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学界对此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1],集中体现有三:(1)对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理解与适用进行解释学分析,包括其与《刑法》其他条文(如第13条、第114条)之间的关
简介:<正>由法律多元主义概念引发的法律扩展见解已经受到人类学的有力批评。其中西蒙·罗伯茨就论证:从分析角度来看,法律应该与协商规则(negotialedorder)的形式保持区别。他那有说服力的论证支持了法律与政府之间存有一种关联。然而,把那先于政府或独立于政府出现,但又不是协商规则的法律例子拒于研究之外。本文所认为的法律,既不能以协商规则,也不能以政府而加以识别。更确切地说,法律是一种通过其富有表现力和强烈抱负的特质以及它促进秩序和正义的思想主张而得以识别的知识体系。为了区分法律与其他思想意识体系,那么法人类学家就有必要更加关注法律形式的重要性。
简介:<正>近年来,作为全国法院少年审判综合试点单位之一的曲靖……,当地人大常委会和驻曲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与法院、法官同频共振,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挽救"失足"少年方面,为"折翼天使"撑起"保护伞",点亮"明灯",指引"归途"。代表:持续呵护少年"谢谢法官,我们一定会认真学习和改造,洗心革面,对自己的未来作出新规划。"这是前不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麒麟区人民法院联合在云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召开减刑宣告大会中的一幕。"青少年犯罪问题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伸援手。"早在2007年的当地"两会"上,作为人大代表的苏永宁,针对辖区未成年人犯
简介: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