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房屋销售制度——房屋预售。它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建成时,就把楼宇分成各个单位(以图纸标明)来预售给客户,此时先预收首期付款,建筑期中再收一部分,待楼宇峻工并可以交付过户时再由购房人交足剩余部分的款项。相对于一般的现房买卖,也称之为期房买卖。对此制度《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作了一般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除此之外,对此制度的法律调整主要就是依靠各地的地方法规了。作为一种新兴制度,因立法规定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欠缺,在房屋预售中有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不清。笔者试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基本法理,参考境外先进经验,对以下基本问题略作理论探讨。
简介: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郑潮芳、罗金钗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规定过于原则。一、关于自愿原则。调解是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转变当事人思想的过程,当事人在未转变思想前当然不愿意调解。当事人自愿是指自愿接受最终达成的协议。只要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是强迫达成的就是自愿的。二、关于合法原则。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对此可从两方面理解:广义上可理解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狭义上可理解为不得违反相关实体法的规定。对此应从广义方面去理解和把握。三、关于调解程序的公正性。现行法律缺乏相关的程序性规范,应尽快制定确立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以填补立法的空白。
简介: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提出,是在《民诉法》颁行,在修订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改革的对象是《民诉法(试行)》和旧《刑诉法》所确立和形成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是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并确立控辩式审判方式。而今,前期的改革内容和目的业已得到立法认可,基于国家立法的权威性、确定性、强行性,此前处于争议、存疑、研讨、探索地位的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得到立法认可后必须无条件地遵从,从这个意义上讲通常所指审判方式改革的性质不仅仅是改革,它已上升到贯彻遵守国家法律的高度。因此笔者认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在不抛开现行诉讼法的前提下,改革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变同客观形势不相适应陈旧观念和习惯作法。二是对法律尚无规定的,可依法律原则、精神及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三是现行法中不符合实际、不符合发展潮流的内容进行修正,并以合法的形式去突破、去创新。
简介:仲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减少执行无望的风险。笔者就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财产保全的若干问题略陈已见,以求教于大家。一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之异同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的共通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主体都是人民法院;二、保全内容都是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包括资金和财物等);三、保全形式都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四、两种保全都可根据需要责令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以在保全出现错误时能使对方当事人获得赔偿和救济。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虽然一致的地方很多,但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由仲裁机构提交有
简介: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而于合同成立时或者未履行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定金制度,是世界各国民商法普遍予以认可的一项债权担保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也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