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文主要讨论有限合伙人合规转让其拥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问题。
简介:某市橡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该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850.8万元,比1996年度增加175万元,实现增值税170.2万元,比1996年度减少28万元。1998年3月份该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1997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汇缴检查。检查人员在同该厂有关领导进行座谈中发现,该公司为处理好“邻里”关系,在保证生产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存在为周边业户提供用电,并定期按规定标准收费行为。检查人员根据这一情况,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账簿、凭证等资料进行了严格检查。经查,该企业账簿中并没有收取周边业户电费业务。在审查其往来账簿时,从“其他应付款雷厂工会”账户中发现,该厂每月都有向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