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IMF危机以来、韩国最近几年一直致力于完善破产法,为了与国际潮流接轨做出了一些大胆的立法改革和创举。其中最为引入注目的是,为解决法院面临的破产案件猛增的问题,韩国国会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设立破产专门法院的法律》,根据该法2017年3月1日设立了破产专门法院-"首尔重整法院",并次日起开始进行审判业务。本文主要介绍和分析了韩国政府从提高法院、法官的"专业性"与"职能性"等角度设立首尔重整法院的经过及其实际成果。在韩国,过去一直由IMF危机时期设立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破产专业庭引领全国的破产审判工作,此次更是果断的迈出一步设立首尔重整法院,其具体成效和今后的发展趋向令各国瞩目。为推进有成效的企业重整,韩国政府在加强新贷款债权人和供应商债权人的保护、预重整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的立法改革。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监督管理人等的选任和评估,代替破产监督署构想在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内部行政处设置了由法官、律师、学者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重整与破产清算委员会",在个人破产重整与清算领域尝试的法院与金融委员会、信用修复委员会等外部机构的各项联动举措具有一定的启示。此外,关于破产案件的电子化,韩国的改革起初主要着眼于电子文书等的利用,其今后的发展亦值得拭目以待。
简介:新市场经济时期,随着我国步入'新常态'经济发展阶段,同时也标志着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全面到来,换言之,当前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领域,已然处在了网络经济环境背景下。在这一时期,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正在迅速发展的商品交换模式,在不断冲击传统商业市场运作模式的前提下,正在确立其市场主导力,已经渗透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让广大消费者最为熟悉的就是电子商务B2C和C2C模式。本文基于网络经济环境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机制研究,重点以电子商务B2C和C2C模式为例,深入分析探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购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重新审视电子商务经济法律层面的机制建设。
简介:反垄断法维护竞争秩序的本质是以竞争的法定秩序型塑自然秩序。但是,在竞争的自然秩序向法定秩序演化的过程中,法定秩序本身却并不稳定。其根源在于法律解释。反垄断法的文本结构抽象吸收具象,违法认定效果消融要件,分析方法经济学遮蔽法律的特点,使得传统法律解释规则在反垄断法上的适用凸显局限。要使反垄断法解释成为可能,亟需知识转型与方法重构。以哲学诠释学观照反垄断法的解释,引入“前理解”的观察,可以框定反垄断法的“前理解”及其构成,与各组成部分的关联等反垄断法解释的基本问题。进而,基于融合模式的法律解释学,从解答“确定性-妥当性”解释架构下所引发的确定性标准问题出发,建构反垄断法解释方法的深层结构,可以为克服规则怀疑主义确立坐标,为反垄断法价值的体系化、适用的规范化和反垄断法传统形成奠定基础。
简介:委托理财作为普遍存在的投资行为,为大多数投资者所选择,由于其具有相对的安全性、收益的相对稳定性、基本能刚性兑付的特点,在市场上颇受欢迎。但由于委托理财制度设计远落后于实务发展,委托人承担风险的意愿及能力较弱,受托人管理资产存在风险的增多,往往衍生出大量委托理财纠纷,对金融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在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判实务界与学界尚未对委托理财进行明确界定,其合同性质与效力、保底条款效力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这对审理委托理财纠纷造成极大障碍。在比较信托制度适用委托理财纠纷审理与适用合同等诸多法律制度区别的同时,试图创建一个裁判委托理财纠纷的正确路径,发挥信托法律制度的优势,公正、及时的化解矛盾,平衡各方权益。
简介:总分则式的民法典体例的出现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理论和方法论有着密切关系,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法学家们坚信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追求逻辑意义上的整全法源,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总则和各分则中的“小总则”,构造出逻辑自洽、具有高度涵括性的规则体系。此种法典体例下,债法总则的存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民法典科学性的结构性问题。我国民法典分则草案不设债法总则对民法典的体系效益和科学性都会造成消极影响:一是法典的体系逻辑被破坏。诸分则与总则之间层层递归、相互嵌套的体系逻辑被打乱,法典结构关系变得松散;二是合同法总则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存在缺陷。不使用债的概念使得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等术语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问题;三是物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需大量参照适用合同总则的规则可能导致参照的泛滥。从现有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看,这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加。
简介:我国2008年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此后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中正式确立一般反避税规则制度。但该制度的运行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核心要素不明,究竟是以经济实质原则为准还是以商业目的原则为准,抑或是二者需同时满足,我国税法未能做出明确规定。二是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其解释权为行政机关所掌握。行政机关以国库主义立场解释税法,成为实际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制造者,有侵害纳税人权益之虞。借鉴域外经验,我囯一般反避税规则应做如下完善。在实体上应确定以经济实质原则为唯一判断的“一元标准”。情况特殊时,纳税人可以主观要件——合理商业目的为豁免理由,但应建立严格程序标准并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法律渊源上,除完善一般反避税立法外,还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释税法的职能,以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为发展路径,限制行政机关的恣意解释。
简介:随着知识产权许可在企业并购和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凸显,运用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概念来评判其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司法与执法实践已日渐暴露其不足和缺陷。“技术市场”概念的出现与演变顺应了这一需求,有效识别了知识产权许可是一个独立于下游商品的上游市场。虽然可以借鉴假定垄断测试法等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法则,但考虑到技术竞争的特殊生态,技术市场的界定应当基于个案适当调整,并总结经验和规律,从而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价其反竞争效果。中国反垄断立法起步较晚,但在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技术市场概念的引入与界定已然刻不容缓,因此,确立一个独立于传统商品或服务市场的技术概念,并找到界定技术市场的一套有效方案,从而准确分析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竞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