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救济方式所涉及的"显性行政纠纷"仅涵盖了部分违法执法,大量违法执法未进入救济途径,而是为行政相对人所容忍。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在容忍原因、消解方式等方面明显不同,"隐性行政纠纷"不易消解。相对人的容忍,不仅使监督行政机关的作用受限,积聚的矛盾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隐患。在制度上应当考虑相对人的弱势地位、相对人行为的违洳}生、管理关系的持续性等容忍原因,从遏制行政机关威权报复的角度寻求破解之道。行政公诉为外显被容忍的违法执法提供了理论指引,但需将私权益纳入行政公诉范围。同时以法人类学"纠纷三阶段"理论中的容忍阶段为突破点,通过社会组织举报、检察机关介入,外显被容忍的违法执法。
简介:随着我国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正式颁布实施,以及国家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然要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突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权。但我国现有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大多是在原有卫生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各卫生防疫站等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监督执法职权。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因受人员、设备、交通以及财政等因素影响,同时又忙于各种行政事务而无法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出现在各项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这不仅不符合行政权力的基本法理,而且也不符合对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