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如何更好地解决职工分流和进行再就业,日本企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功经验:设立“第二人事部”从80年代末开始,日本各大企业纷纷设立了解决富余人员的专门机构,并独立于原有公司的人事部,其职能和业务范围有:一是对40岁以上直至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负责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二是对有正当理由打算离开公司的职工提供必要的方便,如帮助联系接收单位、提供求职信息和咨询;三是对企业内确实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能力欠佳、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职工进行强化培训,或尽早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或使其“离职”。实行“转籍流动”日本的帝人公司有一称为“转籍”的有效解决人员臃肿的方法,即把在本公司工作了几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派遣到本公司集团所属的中小企业去担任一定的经营管理职务。开展“人才交换”在日本,不少公司的“第二人事部”之间有广泛的联系。各公司的“第二人事部”在征得本人的同意后,对重点在45-55岁的职工进行登记造册,然后通过“人才开发研究会”在各公司间互相交换,使得一些确有才能的职工退休后还能被本公司或别的公司近聘。日本企业分流与再就业措施
简介:对比分析三个试点省市公布之案情和制定的有关规范可以发现,其都集中于批准、备案、执行、期限、权益和衔接等具体问题的探索,这对应留置措施的监督、实施、权益保障和外部衔接,与留置权性质共同构成留置措施的五大关键问题。试点探索透露出全面改革顶层设计或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严格拆分,若如此,监察委留置措施与逮捕措施和纪检措施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乃至《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动互补,将成为未来立法重点。留置期限可基于科学考量之后适当限缩,借鉴刑事羁押设置一般期限和最长期限。即便调查活动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制,亦须在《国家监察法》中明确“辩护”和“陈述申辩”之差异,并且律师介入当为应有之义;与此同时,留置措施很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职务工作,所以构建完整的错案追究机制和救济机制势在必行;留置措施宜加入申诉渠道,此外职级恢复、财产归还和国家赔偿问题亦值得深思。本轮监察体制改革应尽快通过恰当的程序法来规制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