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目前的乡镇治理改革,是在30多年改革开放和城乡统筹背景下展开的。我国农村社会正在经历着快速现代化以及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增强这一基本现状,是改革和完善乡镇治理机制的出发点。面对不断高涨的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乡镇治理改革要完成两个主要任务:一是要在新形势下把国家的管理继续有效地延伸到农村社会的基层,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二是要使广大的农民真正参与到乡镇治理过程中,提高乡镇公共事务的民主治理水平,增强乡镇社区的凝聚力。乡镇治理不能等同于乡镇党委和政府对乡镇事务的协调、管理和控制,乡镇治理机制不是乡镇管理体制,因此目前的改革重点是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有效地动员现有制度主体并吸纳新的参与力量,构建农民与政权有效互动的多元机制。
简介:无论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竞合时从一重处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规定均为注意性规定,若评价为一罪的加重情节处刑更重的,就应放弃数罪并罚;同种数罪应以并罚为原则,不并罚为例外,并罚与否,取决于是否罪刑相适应;所谓选择性罪名,应以数罪并罚为原则,不并罚为例外;刑法分则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取决于法定刑的轻重;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某些构成要件进行限制性解释,对刑法用语的含义进行相对性解读;“量刑反制定罪论”无视实行行为及犯罪构成的定型性,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本不同于“以刑释罪”,故不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