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严惩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新规定近年来,组织偷渡成了全球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平均每年约有一百万人在组织偷渡分子(俗称“蛇头”)的煽动、组织下,从经济落后国家偷渡往经济发达国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组织偷渡分子互相勾结,在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沿边地区,大肆组织一些梦想到国外发财的人偷渡外逃,严重破坏了进出境管理秩序,给一些国(边)境地区造成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并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对外形象,也危害了一些有关国家华侨的正当权益.1993年6月6日,一艘外籍货轮“黄金探险号”载了我国的偷渡者在纽约克威海滩抢滩登陆时,有10人葬身太平洋,280人被美国当局拘留,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乘机对我国进行指责和攻击,造成不良影响.
简介:【摘要】我国刑法规定对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方式包括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种。现实生活中以其他方式夺取他人生命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行为尤为突出。本文着重从国内外对自杀行为立法规定和理论争议进行梳理,从而得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者与自杀者成立共同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词】自杀教唆自杀帮助自杀一、自杀行为的性质所谓自杀,是指自己断绝自己的生命。然而关于自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的问题,理论界存在激烈的争议,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1)肯定说认为,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中有以下几种见解:1,阻却责任说,认为自杀行为是可罚的违法行为,但行为人没有责任。①2,无可罚的违法性说,即自杀行为虽然违法,但没有可罚的违法性。②(2)否定说认为,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社会的自然人享有自杀的权利。其中阻却违法说认为,自杀者对自己的生命享有自由处分权,因而阻却违法。③我国在实践中基本上对自杀行为持无罪的立场,因为人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自杀行为是犯罪,只是对该犯罪行为不予处罚,其主要根据是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当中的“人”解释成即包括他人,也包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