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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编辑同志:一天晚上,杨某驾驶出租车将一行人撞倒。杨某停车后发现行人已经死亡,当即打110报警并保护现场直到交警赶到,向交警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的经过。后经交警认定,杨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后来的诉讼阶段,杨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接受审判。对杨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审判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驾驶员肇事后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责任,杨某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肇事经过,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不能作为自首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行为符合刑法总则中规定的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请问: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梁竣峰梁竣峰同志:交通肇事是在交通运输中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或财产,迅速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这确实是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如果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行政责任角度看,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

  • 标签: 交通肇事者 可否认定 报警投案
  • 简介: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功能汽车”逐渐进化为“智能汽车”,智能汽车将可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先普及的人工智能产品.智能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在提高驾驶安全性和运输便利性的同时,其危险性也不可避免.当智能汽车在自动驾驶中造成重大损害时,以人类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及刑事责任规则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中暴露出局限性,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难以明确.作为对人工智能产品刑法规制的应对,一方面,刑法应当区别于传统汽车相关操作主体,对其规定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过失责任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刑法要立足于智能汽车的人工智能特征,对自动驾驶造成的损害不能直接归因于人类行为时的刑事责任承担与分配予以明确.

  • 标签: 智能汽车 自动驾驶 交通肇事 刑事责任
  • 简介:交通肇事因其情况复杂又涉及肇事者的事后心态,因而在其罪过问题上,观点不一。新刑法将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单独作为从重情节补充进来,增加了认定其罪过刑式的难度。新刑法第133条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含义指过失犯此罪。立法尚且如此,理论界通行观点也认为交通肇事罪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除此以外,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另有以下观点:第一,认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①,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可能是故意,造成肇事后果是过失。第二,认为该罪在主观方面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罪过形式 行为人 逃逸致人死亡 基本的犯罪构成 交通事故
  • 简介:2007年3月3日,影响极坏,国人瞩目的长春林肯车压死儿童案的肇事司机付中涛,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女友王硕也被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 标签: 交通肇事案 故意 中级人民法院 演变 肇事司机 有期徒刑
  • 简介:摘要:汽车作为人们日常出现最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但与此同时由此引发的交通安全隐患发生频率也大幅度增加。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复杂程度高、侦破线索少等特点,公安部门应该合理运用整体分离痕迹检测的方式,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隐性线索,才能在提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效率的前提下,减少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发生的概率。

  • 标签: 整体分离痕迹检验 交通事故 逃逸案件
  • 简介:【摘要】应当从不作为的角度理解逃逸的行为性质,对于“逃逸”加重处罚的原因在于未履行对伤者的救助义务。“逃逸”的规范保护目的在于对肇事行为所造成的风险的控制,接受法律责任并非首要目的,也非紧要目的。肇事行为属于过失行为,逃逸行为是肇事后另起犯意的故意行为,二者不应包容评价,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不作为的遗弃罪。“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与遗弃罪的结合犯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与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应以成立交通肇事的基本犯为前提。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不作为 结合犯
  • 简介:摘要:本文中结合案例解析,交通事故鉴定每天都在发生,作为交通参与人,了解发生事故后涉及的鉴定有哪些,了解事故真相,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以供参考。

  • 标签: 机件损坏 交通肇事因果关系 鉴定方法
  • 简介:刑法学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大。在立法者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罪后心理态度无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其应属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的意义。对单纯的逃逸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进行争论并无实际意义,只有对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故意实施或加入控制死亡危险进程的因素这一情况进行研究和区分,才会有助于正确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罪过 不作为 故意杀人罪
  • 简介: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驾驶人是交通民警公平、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前提,对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避免形成冤假错案,切实保护受害人利益,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办案交警可通过肇事车辆碰撞痕迹与可疑人员身体损伤部位对应关系的分析、现场遗留物的比对、DNA检验、证人证言收集、视频资料分析等方法来认定交通肇事驾驶人。

  • 标签: 交通事故 肇事驾驶人 认定
  • 简介:问:2004年8月,当时16周岁的王某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载三名工友外出,因超速车辆侧翻,导致三人轻伤,一人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逃逸,于2008年5月被抓获归案。请问,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逃逸 重伤 违反 无证驾驶 轻伤
  • 简介:编辑同志:金某明知郭某无驾驶证仍将其承租的小露!轿车交其驾驶。郭某驾车途经环岛时,坐于副驾驶座位的金某见郭菜分神留意手机铃声而未注意路况,遂用左手将方向盘拉了一把。受此影响。

  • 标签: 交通肇事案 无驾驶证 手机铃声 方向盘 明知 同志
  • 简介: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区别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危害后果是过失的,不追求,也不希望,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是明知的、故意的,或者是放任的。两者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谓公共安全.一般认为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有的认为.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

  • 标签: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方法 过失犯罪 危害后果 财产安全
  • 简介: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不断上升,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在大量增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如果不能及时侦破,不仅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财产损失无法获得补偿,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因肇事人逃避了应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公安机关带来很大压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于其交通事故现场的暴露性、易变性及隐蔽性等特点,以及逃逸事故往往发生在夜间或遇特殊天气等原因,很少有目击者,吲此难以获得有力的证据,使案件的侦破难度非常大。因此,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现场勘查时应尽可能发现可以证明肇事逃逸的有关物证,特别是要发现微量物证,并利用其检验鉴定结论,微量物证的利用是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突破点。

  • 标签: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微量物证 道路交通事故 经济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现场 财产损失
  • 简介:逃逸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对其主观心态作如此分析,不违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违背犯罪行为与作为义务的基本理论,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义,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而是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应由被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外,行为人应当承担降低伤亡风险的保证责任。逃选致人死亡的规范目的是强调履行救助义务,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逃逸,不应当成为义务履行的限定条件,否则导致同样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产生不同的罪责。将逃逸致人死亡修订为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人死亡,更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将所有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纳入保证人责任之遗弃罪,更有合理性。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主观心态 救助义务
  • 简介:在对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规定的理解上,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着诸多分歧与争议。本文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论立场出发,对该规定可能的语义内涵和罪过形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情形的定罪量刑作出了分门别类的澄清。

  • 标签: 交通肇事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