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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行政复议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通过自我纠错,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面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信访工作是贯彻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本质都体现了一个“为民”思想。因此,两者客观上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 标签: 行政复议 信访问题 运用 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 人民群众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起施行。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方乐趣,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复议规则),此规则也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并作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任务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佥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那么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应当如何正确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笔者以《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 标签: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 复议机关 复议申请方式
  • 简介:美国在处理税务纠纷时采取了“复议前置模式”,即当事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之所以采取“复议前置模式”,主要是为了发挥行政管理专业性强、解决问题效率高的特点,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和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 标签: 美国 纳税人 税务行政复议 权利 诉讼程序 复议方式
  • 简介:加入WTO之后,行政复议工作同样将面临新的挑战。如何认识WTO规则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影响,如何针对WTO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搞好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夏议制度的作用,是新形势下需要我们认真深思研究的重要课题。

  • 标签: 行政复议工作 WTO规则 新形势 制度 要求 加入WTO
  • 简介: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可诉性问题指的是:如果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司法机关的态度似乎倾向于肯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的实施,此类案件明显增多,这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关系中的问题便日益凸显,行政复议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意见存在分歧。

  • 标签: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 可诉性 受理 司法机关 行政诉讼
  • 简介:一、供应商选择行政复议方式解决问题的优点(一)可以及时得到解决问题的结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正当权益,应当选择使用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由于《行政复议法》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供应商的复议申请后,必须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 标签: 《行政复议法》 供应商选择 维权 政府采购活动 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决定
  • 简介:<正>近年来,卫生法制建设快速发展,各项卫生行政管理工作已逐步纳人法制化轨道,对卫生法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也给卫生行政部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工作实践中深深体会到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制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和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针的体现。几年来,我市在加强法制建设,注重卫生法制监督,提高执法人员水平,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全力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根据会议要求,现将我市卫生法制工作特别是做好卫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促进卫生依法行政

  • 标签: 卫生行政管理 法制监督 行政复议 诉讼工作
  • 简介:行政复议调解这一课题的理论突破和现实意义是毋庸置疑的。行政复议调解可以适当增强行政复议制度弹性,具有明显的效率价值;可以适度调整各主体间的力量差距,具有实质的公平正义价值;可以灵活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具有规范性价值;可以加强政府与民众间的沟通,具有“实验田”的价值。从目的和对象两个视角考量,行政复议调解是有其正当性的。

  • 标签: 行政复议 调解 正当性
  • 简介: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据的下列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 标签: 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 公民 《行政复议法》 侵犯 权利
  • 简介: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同时它还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两种不同的属性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性质,由此,行政复议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中应表现出这种两面性.如果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就必须对行政复议本身的两面性予以适当调适.

  • 标签: 行政复议 两面性 调适 法律救济制度 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性质
  • 简介:个体工商户李某(39岁),在一中学门口附近承租了两间店面房,全家4人(父亲60岁,母亲58岁、爱人38岁)共同经营学生中、晚快餐。2002年7月10日,所在地地税分局在对该地段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发现,李某既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也没有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更谈不上主动向地税分局申报缴纳税款。于是,清查的地税人员找李某谈话.并且到周围邻居调查取证。

  • 标签: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登记 中国 营业税起征点 纳税申报 税务行政复议
  • 简介:摘要:行政复议制度行政争端解决制度中的地位是社会自然演变的结果。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进程比结果更重要,立法规定的准确性比申报立项更重要。充分利用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端的主要途径,是全面深化行政补救制度改革的核心。利用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的问题包括案件范围有限,对审判结果的认可程度低,以及对程序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努力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并确保充分涵盖行政争端;优化行政复议机制,解决行政争端的实质;改进行政复议程序,实现公平的复议

  • 标签: 行政复议 主渠道作用 实现路径
  • 简介:摘要: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对相关制度研究较少,现行制度尚不完善。2022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也未对复议第三人制度予以更明确的规定。因第三人与原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制度的不完善,可能影响行政争议纠纷的实质解决,不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本文拟通过梳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基本内涵,分析现行复议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第三人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规范涉及第三人的复议案件审理过程,进一步保障复议第三人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 标签: 复议第三人 缺陷 制度完善
  • 简介:认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需要探寻学科外的理论基石。分权理论明确了两种权力的不同属性和各自应恪守的界限。权力制约理论在肯定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前提下,表明两种制度的衔接目的在于形成良性竞争机制。诉权理论以诉权自治为视角,以保障基本权利为目的,强调了救济制度顺畅衔接的必要性。撤除行政终局裁决的藩篱,认可司法裁决的终局效力,既是司法最终裁决理论的应有之义,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 标签: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衔接 理论基础
  • 简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行政诉讼又是权利救济的最终手段,而且两者在受案范围、权限和处理方式等问题上又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者之间就存在一个衔接问题。笔者仅就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求教于诸位同仁。一、复议与诉讼在受理范围上的衔接问题《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受案的范围基本上都限制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之内。但是,刚刚颁布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远远超出了《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范围。它不仅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复议申请
  • 简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街接问题,需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来扩大案件的受案范围,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现行行政审判当中出现的行政争议受案范围上的"真空",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以保证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出现的新的行政争议或超出受案范围有章可循。

  • 标签: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衔接 受案范围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有许多新发展,尤其在受案范围方面,对行政诉讼制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新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如何衔接,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 标签: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衔接
  • 简介:行政复议申请人沈某(男)、徐某(女)夫妇二人因在原宅基地上建房与长兄沈某一家发生纠纷,并于2002年2月24日仅被长兄等人殴打,致使沈某不省人事。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置。沈某、徐某认为公安派出所到现场处置没有履行现场处置义务.实属不作为。故此,以县公安局不作为为由,于2002年4月19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沈某、徐某夫妇二人因为文盲,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规定,委托沈某(系沈的胞兄)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并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与受委托人沈某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标签: 行政复议机关 委托代理人 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 公安派出所 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