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起施行。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方乐趣,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复议规则),此规则也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并作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任务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佥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那么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应当如何正确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笔者以《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简介:<正>近年来,卫生法制建设快速发展,各项卫生行政管理工作已逐步纳人法制化轨道,对卫生法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也给卫生行政部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工作实践中深深体会到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制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和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针的体现。几年来,我市在加强法制建设,注重卫生法制监督,提高执法人员水平,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全力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根据会议要求,现将我市卫生法制工作特别是做好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促进卫生依法行政
简介:摘要: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是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对相关制度研究较少,现行制度尚不完善。2022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也未对复议第三人制度予以更明确的规定。因第三人与原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制度的不完善,可能影响行政争议纠纷的实质解决,不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本文拟通过梳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基本内涵,分析现行复议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第三人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规范涉及第三人的复议案件审理过程,进一步保障复议第三人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简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行政诉讼又是权利救济的最终手段,而且两者在受案范围、权限和处理方式等问题上又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者之间就存在一个衔接问题。笔者仅就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求教于诸位同仁。一、复议与诉讼在受理范围上的衔接问题《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受案的范围基本上都限制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之内。但是,刚刚颁布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远远超出了《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范围。它不仅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简介:行政复议申请人沈某(男)、徐某(女)夫妇二人因在原宅基地上建房与长兄沈某一家发生纠纷,并于2002年2月24日仅被长兄等人殴打,致使沈某不省人事。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置。沈某、徐某认为公安派出所到现场处置没有履行现场处置义务.实属不作为。故此,以县公安局不作为为由,于2002年4月19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沈某、徐某夫妇二人因为文盲,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规定,委托沈某(系沈的胞兄)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并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与受委托人沈某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