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4年以来各地法院审理的30件荣誉权纠纷案件可以类型化为荣誉获得纠纷、荣誉维持纠纷、荣誉归属纠纷、事迹、身份纠纷、荣誉冒用纠纷、荣誉标志物纠纷、荣誉待遇纠纷等。法院认可的荣誉仅仅表现为"荣誉称号"的评价,而"荣誉感"不同于荣誉。荣誉的获得、维持和归属,应当由荣誉授予者根据荣誉产生的基础关系作不同处理,"获得荣誉"不应当成为一种人格利益。荣誉标志物纠纷实质为物权纠纷。与荣誉有关的物质利益因基础关系而异,并不存在一种独立的荣誉物质利益关系。司法实践中的荣誉权纠纷是多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混合体。由于荣誉这种"评价性利益"并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在将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应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关于荣誉权的规定。
简介:我国正在酝酿中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应当对其程序机制作出具体、合理的规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主管机关适宜由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审议委员会来担任,并由审理相应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案件的管辖法院。符合国家补偿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遗属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刑事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并被受理之日起有权申请国家补偿,时效期间宜规定为两年。人民法院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审议委员会处理补偿案件,应当实行"书面审查为主,组织听证为辅"的原则,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此外,还应当具体设立申请人申诉制度、错误决定救济制度、提前补偿制度、国家追偿制度以及补偿金返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