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投稿要求投稿时请作者提供如下信息:(一)内容摘要要求以'内容摘要:'表示,应为论文主要内容的浓缩和提炼,不应使用诸如'本文认为''作者认为'等评价性语言,字数在300字以内,并翻译成英文。(二)关键词要求以'关键词:'表示,应为反映论文最主要、最核心内容的专业术语,一般使用3-5个关键词,并翻译成英文。
简介:建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包括审判对象确定、裁判方法与程序流程设计三个方面。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属于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诉讼。以实定法规范为前提将审判的对象分为诉讼请求、要件事实和证据三个维度。其次,对于诉讼请求的确定,适用处分权主义,由当事人负责具体化。而对于事实与证据等裁判资料,适用辩论主义,由负担主张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足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最后,设计程序流程必须在口头主义审理方式的基础上实现庭审集中化,同时考虑到庭审兼具口头辩论与证据调查的双重功能,不宜设立独立的争点整理程序,只需对调我国现行庭审的顺序阶段并赋予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准备性'即可。
简介:法律方法的适用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内容。与其他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方法的适用不同,以辩护人为适用主体的刑事辩护中,法律方法适用具有"反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分别以无罪或罪轻的"既定"结论和"无罪推定"原则为法律方法适用的起点与依据;以确定辩护的目标、反驳控方小前提、倒推出利己大前提并影响法官定罪量刑为适用的路径与方式;以监督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及"控辩相长"作为效果与目标;并且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并不会对刑事辩护中法律方法的适用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辩护律师角度了解不同法律职业者在案件处理中的思维方式与法律运用特点,有助于促进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简介:概念在方法论的研究中必不可少,但概念具有不确定性,这源于其和前理解的相互作用。尽管如此,方法论的研究仍具意义。教义学者既区分法教义学和实用教义学,又致力于将基本原则和具体个案进行体系建构。法学方法论应归入基础科学,亦受辅助科学的影响,但不应将个别基础科学命题片面化和绝对化。由于历史原因,相比英美法系,德国方法论的特点在于精细体系。该体系构成了个案和基本规则、基本原则之间的中间层,发挥着稳定、控制和创新等功能,但对其过度依赖造成了对基本原则的忽视。同时,当今德国方法论也面临着欧盟法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挑战。尽管德国方法论对日本法影响深远,但因历史和文化因素,中国法的继受路径和日本法不同。德国的精细体系对中国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中国法更需走出自己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