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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无论是英美“起诉状一本主义”还是意大利“法官卷宗”移送制度,都对辩护律师证据知悉权的实现不起决定性作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证据知悉权因完全依赖于控方卷移送而受到“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压制。辩护律师证据知悉权只有摆脱控方卷移送方式的绝对控制,获得自身的独立性,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 标签: 辩护律师 证据知悉 依附 独立 卷证移送
  • 简介:在当前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务中,刑法解释的任意性难题和多义化难题已然越来越突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同时也制约了我国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目前刑法解释理论难以克服任意性与多义化难题的理论症结,一方面是因为它们未能准确区分法的"发现"与"立"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它们都属于一种"独白式理解"。要想缓解或克服刑法解释的任意性与多义化难题,需要某种方法论上的觉醒,亦即实现从"发现"到"立"的转换以及由"独白式理解"到"沟通式理解"的转变。法律论证理论无疑为这种刑法方法论的觉醒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进路,这就要求将刑事司法裁决理论的重心,从传统对刑法文本规范的解释转移到对刑法裁判规范的理性成上。

  • 标签: 文本规范 裁判规范 刑法解释 法律论证
  • 简介:第三法域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呈现倒退或停滞之势,对该理论我国社会法学界亦众说纷纭,使得部门法体系划分和法律实践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英美法系的政府管制理论和实践与大陆法系法律社会化理论和实践兴起在相同的历史时空下,但前者的理论基础和范畴比后者更显宽厚和清晰,其社科法学研究方法更富有活力。“社会法法域说”质疑者所顾虑的主要是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与社会法之间的界限难以划分,或者陷入公法、私法的形式理性而排斥新法域的形成。其实,借鉴政府管制法律制度和原理可以解答这些质疑并成“社会法法域说”。社会法个性鲜明,是有关弱势群体生存、宏观经济安全、市场秩序、公序良俗以及生态环境保障的且不属于传统私法和传统公法所界定的研究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领域。

  • 标签: 社会法法域说 政府管制法学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 简介: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多发的不当竞争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倡导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应该关注市场竞争中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因而,判定某一竞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时,在遵循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外,还应该综合考量竞争主体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

  • 标签: 虚假宣传 不当竞争 商业言论自由 市场透明度
  • 简介:在各国的碳排放许可交易机制中,碳排放许可的分配往往采取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分配为辅的模式。各国之所以免费分配碳排放许可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各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各国免费分配碳排放许可的做法有违法之嫌。首先,碳排放许可免费分配作为变相的政府补贴违反了SCM的规定;其次,碳排放许可免费分配违反了《京都议定书》的规定。

  • 标签: 碳排放许可证 免费分配 国际法
  • 简介:我国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公诉审查制度都被虚置化。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第17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必须向法院移送所有的“案卷材料与证据”,从而重回79旧刑事诉讼法卷并送主义的旧路。同时,该法第181条规定,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法院就得照单全收,开庭审判,庭前预断似乎成为必然。我国庭前预断问题的根源,在于独立的公诉审查程序的缺失,对公诉权的运作缺乏有效制约。公诉审查制度采用卷并送主义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以此为基础,立足本土国情,科学地构建我国刑事公诉审查程序,才能真正地解决庭前预断之顽疾。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卷证并送主义 公诉权 庭前预断 公诉审查
  • 简介:清代州县衙门的组织架构与制度安排,以及牧令缺乏行政技能和法律知识的状况,导致了"官箴书"和幕友的大量出现。清代著名幕友和循吏汪辉祖撰写的《佐治言》和《学治臆说》被幕友和牧令视为"官箴书"中的典范。这两本书在清代中国流传广泛,影响巨大,其主要传播方式包括口传、抄本和刊印;而他人的引述、摘录与汇编,也对书籍的传播和阅读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推荐、赠予和购买情况来看,这两本书在当时应该得到了很好的传播、阅读与接受。严格说来,清代"官箴书"是特殊意义上的总结和阐述州县实务知识的书籍,具有经验性与实践性的特征。"官箴书"的广泛传播与阅读,也导致了州县牧令在处理行政事务和司法问题上形成了相对的一致性。

  • 标签: 《佐治药言》 《学治臆说》 传播 州县 法律知识
  • 简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七章第六节中论述"中国的奢侈"问题时,认为中国各个皇帝们所实施的道德性措施实际上具有理性经济考量的特质。对于其中反映出的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的应然关系问题,传统理论的论证虽然有合理之处,但严格来讲也具有极大的不足。法律哲学的历史恰就是以道德哲学为基础的法律观与以经济理性为标准的法律观的互动史,因而通过法哲学中介并成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之间的应然关系极为便利。从法律哲学发展的最新成果来看,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之间可以用一种新型关系来说明,当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化约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作为论证中介的法律哲学可以证明,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完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呈现亲和状态,共生于一定的制度性因素中。

  • 标签: 孟德斯鸠 中国 道德哲学要求 经济理性考量 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