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失灵。实害或者影响关联性标准是解决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问题的方案之一。但是,该标准具有形式较模糊、内容不确定、借鉴不充分、根据不明确等缺陷。与此标准相关,我国刑法亦无法原封不动地移植最低联系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领土具体化说、社会关系重心说、效果原则、普遍原则等。我国的网络主权是一项事实性和领土性的物理权力。基于该网络主权观,结果及与行为的关联度模型可能是对我国管辖规定的最优解释。根据此模型,实害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直接、集中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高;危险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间接、松散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低。无论如何,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的标准设定应遵循国际法主权原则、刑法体系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司法技术性原则、国际法标准原则等五项原则。
简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凸显了法律人格边界模糊和结构性不平等加大等问题,须在主体性原则的理论层次上才能有效处理。主体性原则是现代法权体系构建的根本原则,具体体现为"自由原则"的核心原则,以及"理性原则"和"人文原则"两个基础原则。网络空间的发展,开显了更高层次的人类自由——"积极自由"的可能性路径,同时也面临"消极自由"受到侵害的现实威胁,二者构成自由理论的内在矛盾。网络空间的层次性,错开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直接对立;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要求确立网络隐私权在落实主体性原则方面的基础性地位;网络空间的系统性,要求强化对算法的审查和监管。
简介:尽管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已被《民法总则》列为民事权利,但其权利性质仍不清晰。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见解,很大程度上是选择何种路径对其加以解释、描述和表达的分歧。对此,讨论的重点不应停留在“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这一纯粹的概念性问题上,而应转向具体的规则适用层面,并将后者的结论作为前者的讨论前提。从规则适用的角度考察: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上,债权说与物权说的解释力不相伯仲;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上,债权说也仅比物权说略逊一筹;而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变动上,尤其在无权处分及多重让与的场合,物权说的解释力则明显强于债权说。因此,从规则适用的逻辑融贯与简练上考虑,应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特殊的物权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