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2年4月,自贡市雄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雄飞房地产公司)为了在其开发的房产项目修建一城市雕塑,与自贡市拓展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拓展艺术公司)协商雕塑设计事宜,拓展艺术公司同意后,于同月23日将《奋进》等五幅雕塑的设计说明和彩色电脑图稿件送交雄飞房地产公司。后雄飞房地产公司告知拓展艺术公司已选定了《奋
简介:1月13日,国家版权局举行的《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专题汇报会暨修法工作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自2011年7月13日启动以来取得的最新进展。由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起草的三部修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并讲话。
简介:
简介:2003年10月17日,我国最大的音乐著作权侵权索赔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审。由于TCL的12款手机铃声侵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同时作为被告的还有TCL手机经销商——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简介:2004年国际唱片业协会,联合国内外49家唱片公司向全国多个城市发出一万多封律师信,在全国各地的娱乐业掀起了一场维权风暴。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等地的一些卡拉OK歌舞厅都成为被告。在这场维权风暴中其实是两大阵营利益与权利的角逐,同时也引起司法界、版权界、文化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简介:以解释论为指导,《著作权法》第1条的立法原则以及第47、48条的具体规则为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作品构成要件虚置、权利取得的非公示性以及停止侵权的高额移除成本构成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的特殊理由。为了防止虚置著作权人,不停止侵权应当满足主观善意、经济理性、可替代性等要件,并以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作为替代责任。但替代责任的判决应坚持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可借助法院释明制度予以充分保障。
简介:“孤儿作品”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2004年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从诞生之日起就遭遇版权壁垒,孤儿作品所导致的“资源黑洞”问题也逐渐引起全球范围内的高度关注。这正是进入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法面临挑战的一个突出表现。互联网时代,作品创作方式的巨大变革和“去中心化”、全球化的传播方式导致了孤儿作品的大量产生的同时放大了孤儿作品权属不明的问题。
简介:1998年某大学教师张某(本案原告)接受案外人张教授的邀请,欲共同编著一本生产经营方面的MBA教材,并承接了其中9章的内容。原告完成初稿后交给张教授,后因故未能出版。2001年3月,某出版社(本案第二被告)邀请张教授作主编编写一本((企业运营管理》本科生教材,双方于同年8月签订了出版合同,随后决定由原告写9章,张教授写4章,李某(本案第一被告)写3
简介:[案例]近期,某著作权人向地方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某企业侵犯其美术作品复制权。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并经听证告知程序,决定对侵权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侵权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著作权人以著作权行政处罚畸轻为由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受理该著作权人提出的行政复议,并通知被行政处罚的侵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但无论是被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还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均对此提出异议,均认为著作权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
简介:侵害著作权案件中,法定赔偿是最常用到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然而法定赔偿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依据的首要因素是涉案作品的价值,同时根据侵权性质及严重程度来综合确定。此外,确定法定赔偿金额要考虑到侵权人的生存空间与行业发展,并在不同地域之间体现出合理差异,但最低应不低于权利人正常的维权成本及正常许可使用费用。
简介:作品的属性是指其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征和性质,主要在表现形式上体现。但就电影作品而言,由于创作往往涉及原作品和众多的参与者①,故在同原作品间的关系,以及作者间的关系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作品的特殊性,同时具有了类似演绎作品、合作作品、雇佣作品的属性②。
简介:著作权法第五章是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的内容,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规定了违反著作权合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办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以下如不特别提及将简称为"著作权")在其权利被侵犯后的程序救济。
简介: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已经过二次修订。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个文本到现行的第三个文本,著作权法第六条的文字没有变化,都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是,二十年过去了,直到今天,著作权法规定国务院制订的、
简介:自网络产生之日起,就以信息共享为己任,参与其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无限制地匿名使用资料和信息。然而,资料共享跟著作权发生了冲突。在国际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
简介:2004年5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常来常往》“抢歌”案进行了第二审,但未作出最后的判决。此案的基本事实是:2002年11月18日,被告李某与原告及金某商议将《常来常往》制作成歌曲由原告李某某演唱,并参加2003年的春节晚会竞选。三人就此签订了协议,共同出资12000元将该曲的伴奏编曲制作完成。该协议中约定,如歌曲被选用,而原告未参加此曲的晚会
简介:一、《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2条的规定2012年6月《,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问世,这是表演者权保护历史上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北京条约》的一个亮点是在表演者权转让——这一困扰保护视听表演国际条约制定工作多年的问题上形成了突破。
简介:1958年为向国庆十周年献礼.中共中央宣传部指定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拍摄反映少数民族生活的电影。赵季康和王公浦接受指派创作了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后以季康、公浦署名并发表。1959年该剧本被拍摄成同名电影公映。曲靖卷烟厂于1983年将“五朵金花”注册为香烟商标,并以该商标生产、销售香烟至今。
简介:2008年11月3日至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与邻接权常务委员会(SCCR)第17次会议存瑞士日内瓦举行。共有70个国家、4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和43个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简介:在国家版权局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建议稿》中,此前倍受争议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被予以删除,但此举是否能够真的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仍值得商榷。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应当对“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采取批判性保留态度,在肯定其利益平衡价值的基础上,立法者应通过制度完善尽量弥补该项制度所固有的缺陷。
合法取得雕塑美术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专题汇报会在京举行
人民大会堂重庆厅著作权案审定重庆厅属法人作品
从TCL与音著协纠纷案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搭建了版权拥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
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中不停止侵权的适用——以私人利益衡量为视角
“表见性”孤儿作品利用的付酬机制探析——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视角
“主编作品”的性质分析——从一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谈起
对著作权行政处罚提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探讨
侵害著作权法定赔偿问题研究——以不同阶段抽样裁判文书为研究视角
电影作品的属性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修改为背景
关于著作权法“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一章修改的几点考虑
期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尽快出台
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网络著作权——网络资料私人共享在德国的刑事立法和实践
试论诚实履行著作权合同的价值——由《常来常往》“抢歌”案引发的思考
视听录制品上表演者权转让问题初探——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2条谈起
将他人文学作品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
侵犯海外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与邻接权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召开
倒退抑或进步?——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