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5年11月10日晚8时许,李某驾驶从别人处借来的小轿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蔡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两车都不同程度受损。重庆市大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简介:在执行案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由于标的额大、双方矛盾突出。执行起来往往比较困难。特别是交通肇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因为犯有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其自动履行的可能性比较小。在难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肇事车辆便成为重要的执行标的物,这也是保障申请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们却经常遇到难题。前不久,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时,就遇到了肇事车辆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
车辆贬值费也要赔
肇事的斯太尔在贬值——一桩交通肇事赔偿案暴露出的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