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死亡制度起源于罗马,判罪、移民两种导致民事死亡的原因,在罗马法上都发生了。从此,这两者成为历代的立法者和法学家考虑民事死亡问题的主线。而且,罗马法学家感受到了一种类似于死亡的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还差一里路把它提升为概念,进而反过来把它系统化为制度,这一工作由中世纪法学家完成。他们型构了拥有自然死亡和民事死亡两个种的死亡的属概念,进而把两种死亡都当作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而后,民事死亡按罗马人开创的三个方向以立法的方式实现了体系化。但在19世纪后半叶,民事死亡制度遭遇了合理性危机,导致多数采用它的国家和地区名义上废除了它。但实际上,这种废除实际上是“粉碎”。换言之,民事死亡的效果首先被分解为公法上的和私法上的,然后在这两个范围内又进一步地破碎化。除了少有的剔除,其余的“碎片”都换了个名称继续存在直到今天的现代法中。为何民事死亡制度不死?因为它满足了一个社会清除害群之马的需要和内外有别的需要。
简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赖于一个发育完善的公民社会和一个科学的社会管理体系。在和谐社会的意境中,社会管理将更多地向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化;在党的领导下,社会管理由政府单一主体向多元管理主体发展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分野将被社会各参与要素的共同治理所替代,公共利益将成为社会管理的核心价值观。这就必然要求以公共利益为核心推进政府治理创新,在规范化的基础上推进市场治理创新,在社会建设的基础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的社会治理,要在法治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社会三方的关系,建立和发展广泛的公共责任机制,在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同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