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由法官审理、法官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对法官裁判说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任何裁判文书都要在阳光下晾晒,裁判文书公开也倒逼着法官必须将其裁判决策的过程显现在裁判文书中。但当下裁判文书说理仍然过于简略,主要表现在:裁判依据存在一定欠缺;事实认定与法律的解释不足;情理不足,裁判说理缺乏人文关怀。主要基于法官传统思维、知识“前见”、认知心理的分析,认为法官法律思维运用不成熟,法官思维与当事人思维的殊异,裁判解释知识的缺乏,不良知识“前见”的误导,裁判的保守心态及知觉选择性心理等因素制约着裁判充分性说理。其根源还在于法官囿于裁判说理可利用素材的有限性,裁判决策的过程不科学。要解决这一问题,法官应当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扩展思维的视野,寻求裁判说理可利用的素材,将科学的裁判决策转化为裁判文书的合理表达,即公开法律依据的正当化引证,合理运用裁判解释知识,适当运用法律修辞等论证裁判结论,从而提高裁判说理质量。
简介:<正>社会稳定是我国进行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保持稳定,促进发展,历来是邓小平同志的一贯思想。十年"文化大革命"特别是前些年的社会动乱,更使邓小平同志感到,社会稳定与否,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近年来他反复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①而社会稳定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更重要地表现在人心的稳定。社会心态是社会形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客观社会形势的折射,又是社会形势中的一个独立变量。因此社会心态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强烈的、广泛的;积极的社会心态能够推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