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必须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改变“以事件为中心”的传统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建“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新机制。风险既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风险又是可以管控的,人类不是风险的被动接受者而应当是主动管控风险。作为风险的主动管控者必须正确地认识风险。“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心是管控风险源。以人为本是全方位立体化公共安全网建设的核心;发挥法治建设与大数据应用的互相促进作用。“以事件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过去式的应急管理,“关口再前移、主动管控”是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有相当多的环节,也存在大量管理制度的制定。
简介:与诉讼相比,金融ADR机制具有突出的功能性价值.金融ADR机制缺位成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滞后的突出表现.英国建立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是世界上最早、运行绩效最好ADR机制之一.日本在借鉴英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别具一格的"指定金融ADR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金融ADR机制的创新则在于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制度的构建.结合中国的实际,建议充分吸收国外立法先例,从构建我国金融ADR法律基础,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金融ADR机构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机制,保障金融ADR机构裁决的效力以及设立金融服务赔偿基金等几个方面入手,促进我国金融ADR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简介:在表外资产证券化的内部信用增级中,是由发起人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而外部信用增级中承担资产支持债券风险的是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内外信用增级的效果如同表内模式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所拥有的“双重追索权”,而没有把所有的风险出售给投资者。传统采用表外模式资产证券化的国家还借鉴表内模式的法律机制来实现安全价值,如以“巴塞尔协议Ⅲ”和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为代表的对流动性监管、风险自留和信用评级等的安全监管,以及美国颁布的《资产担保债券政策声明》《最佳实践准则》对源于欧洲的表内双担保债券等表内证券发行的鼓励。而传统流行表内模式资产证券化的国家也借鉴表外模式法律机制来实现效率价值,如德国的Pfandbrief债券、西班牙的Spanishcedulas债券以及源于英国的整体业务证券化发行时采用特设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破产隔离。这些表内和表外模式法律机制的互鉴实现了资产证券化表内和表外模式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