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社会主义和谐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作为保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基础及主体力量,其在国家经济发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所承担的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等大量的社会职能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发展国有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国有企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腐败滋生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国有企业管理不规范、内部人员权力集中、权力缺乏制约、对国有资产监督不到位等均是导致国有企业内部腐败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见,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建设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文章就针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机制的建设进行探讨。
简介:我国八二宪法确立的宪法监督体制为其后的宪法实施问题埋下了伏笔。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付之阙如,有着深远的复杂的社会政治背景,也与我国宪法学对宪法体制研究的不足有关。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方案既无法克服现有宪法监督体制的弊端,自身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其可行性存在疑问。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外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则面临着两大疑难问题:一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融通问题,即全国人大之外的体制力量为何能够审查或者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为;二是与执政党的关系问题,即在违宪审查或宪法监督中如何坚持和体现党的领导。同时设立人民宪法监督委员会和人民宪法院的虚实结合的宪法监督体制能够较好地解决上述两个问题,较好地在违宪审查中坚持和体现党的领导,符合“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