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台湾地区少年犯罪事件的处理,主要是以《少年事件处理法》(以下简称本法)为依据,主政者与执法者必须体认立法精神所在,方能善用职权准确执行各个条文。为此,本文拟参酌立法者的本意,并借鉴现代少年法制的福利理念,在主观的理想上,从三个方面重新解读检视本法的立法精神。在贯彻保护优先原則方面,为贯彻保护优先原則,首次将旧法中的“管训事件”与“管训处分”修正为“保护事件”与“保护处分”。在落实专业处理的方针方面,《少年事件处理法》将少年法庭改为少年法院,且为凸显其专业法院的设计,在组织、人员配置及职务分工上,都可以看出其谋求少年福利的用心。在调整少年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方面,少年保护政策应为社会安全制度的一环,对于处于危机状态中的少年,法律机制在调整其成长环境之抉择上,首先应从善用少年福利资源着手,以家庭为服务单位,强化家庭的保护与教养责任。对于已造成危害的少年,公权力的介入应兼具司法、教育与福利机制的机能,对于少年的处罚应以培养其责任心并令其弥补错失为目的,对于少年的处遇则以强化其自律性及自主性,以提升其环境适应力及改造力为目标。
简介: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就儿童权利达成普遍共识,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权利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少年司法的国际公约、宣言和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是非常重要的联合国规范性文件,对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启示作用。作为相关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国际义务,我国于1999年颁布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该法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总体上坚持以逐级预防理论为指导,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不良行为”专门法律概念等;同时该法也存在立法思路不清晰、重要制度不健全、法律可操作性不强、预防主体职责不明确、法律实施的相关保障不到位等不足之处,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及时解决法律适用中呈现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简介: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国法律具有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历史传统,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的《暂行婚姻条例》就对小孩的看护有特别的规定,1934年《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又规定:“保障青年劳动者的一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