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陪审制度是现代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的试点领域。本文以实验研究为主要方法,以博弈策略和认知实验的结论,对陪审员关于案件事实的判断能力和公正性方面进行了实证及哲理的分析,从而得出普通人陪审员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和公正性的结论。同时,本文简要介绍了西方行为法学派已有关于陪审员的认知偏差模式及相关的研究模式。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日后陪审制度的实证实验研究进行了展望,并尝试提出可供研究的重点方向,如法官指示、陪审团模式与大小、个体与团体、证据规则和表决规则等。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陪审改革试点工作及今后的陪审制度建设具有部分参考意义。
简介:当前中国邮轮旅游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调整,厘清邮轮旅游涉及的法律关系对于相应的纠纷解决具有基础性意义。《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作为中国邮轮旅游行业首个政府规范性文件,创设性地对邮轮旅游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与界定,总体上提供了较为理想的立法范式。中国邮轮旅游三方法律关系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交通部门和旅游部门双重管理模式的限制。旅行社、邮轮公司、旅游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合同基础分别是邮轮旅游合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及邮轮船票销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是中国邮轮旅游法律制度完善的理想途径,应当妥善借鉴《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立法模式,构建相对完整的邮轮旅游法律制度。
简介:基于法理学和海商法的特点,提出海商法基础理论是对海商法学起到支撑作用的最为基础或一般的原理,是关于各种海商法律现象内在蕴含的普遍性规律的抽象理论概括,内容包括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关系、地位、价值目标、基本原则、法源、生成、沿革、制度体系和解释等。基于中国海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现状,指出中国海商法学界对于海商法基础理论尚无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其他法律部门的基础理论研究对海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具有借鉴价值,并指出研究海商法基础理论对于完善海商法理论体系、提升海商法理论研究品位,正确引导海事立法与海事司法实践和正确指引航运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应当重视海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简介:山东聊城刺杀辱母者案在当下所引起的议论高潮,恰恰反映了有些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远离了现代社会的司法公正观念,远离了刑法规范评价的技术要求,也远离了人民群众的常情、常理和常识,产生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历史、法制和人性的深处探讨这类案件的不足之处。在于欢案的刑法分析过程中,应坚持规范评价为先、为主的法治要求和司法原则;于欢虽然不能对已经停止的强制猥亵和侮辱行为进行无限防卫,但仍可以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拘禁行为进行一般正当防卫;于欢致人死伤的行为由于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过当;由于正当防卫可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所以于欢致人死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司法活动必须高度重视正当防卫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且通过精益求精的技术运用,对属于正当防卫的适当行为进行合法的认定给予出罪化处理。
简介:中世纪到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对商标是通过欺诈之诉来保护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被诉侵权人主观欺诈的意图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由于商标财产权观的确立和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19世纪中叶之后,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开始考察被告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混淆成为了商标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在混淆标准确立之后,其在适用范围上不断扩张.混淆标准的演化历史表明,混淆标准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大越好,混淆标准的立法构造不能够仅仅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衡量消费者和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利益.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法官应从市场的真实情况出发,考察市场中的相关消费者是否确实容易发生混淆.
简介:传统的法学教育存在理论与实践相分离、实体与程序相脱节、互动性教学缺失的局限性,成为培养新时代卓越法律人才最大的绊脚石.刑事疑难案例双师同堂教学模式引入实体法与程序法专业的教师组成双师,有效改变了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教学内容脱节的局面,有助于课堂理论教学与实务操作的紧密结合.该教学模式的积极意义应得以肯定,但不能忽视学生课前准备欠佳、课堂参与性不高、双师协调性欠缺等不足之处.因而,需要正视这些问题,并通过强化学生的课前准备、优化教学协同、提高教学技巧等方式来更好完善该教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