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的发展给版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版权纠纷在版权人与数字技术的传播者之间频频发生。版权人总是质疑各种技术的合法性,而由于这些技术的提供者往往并不直接从事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因此,版权人往往依据其他的版权侵权理论要求这些技术的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所要论述美国的版权间责任制度即是这样的一种理论。文章从美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最初的发展开始论述,从两个方面分析了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即一方面作为确定承担版权间接责任的帮助侵权和代位责任,另一方面即由Sony案发展起来的作为版权间接责任的抗辩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发展初期版权制度的大致发展,主要讨论了克林顿政府于1995年9月发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以及Netcom案。这一部分的分析展示了在数字时代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追究从直接责任到间接责任的转变。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了DMCA与版权间接责任制度之间的关系,由于DMCA所使用的语言与版权间接责任中的一些表述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对DMCA的理解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即是对它们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理解与澄清。文章的第四部分论述了P2P环境下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主要从三个著名的判例入手,分析了法院在这场版权人与数字技术提供者之间的斗争中所进行的各种利益衡量。文章的第五部分以前面的四个部分为基础,以普通法理论为工具,对版权间接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分析。文章最后简要地介绍了对于中国的版权制度可能具有的借鉴。
简介:什么是法学家的社会责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人会说,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就是阐释法律的精神,探寻法学的真谛;有的人会说,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就在于维护社会正义,推动法治进程。还有的人认为,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应当是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从不同的角度来说,这些看法都具有一定道理。但是,在我看来,在回答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是什么之前,应当注意到,法学家既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不代表着某种社会地位,任何法学家无论多么出名,地位多么显赫,他或她首先是一个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不清楚这一点,谈论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就会无法区分法学家与一名法官、政府官员或者律师的社会责任究竟有什么区别。
简介: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问题是彰显情谊行为理论独特性的重要标志之一,属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的典型法律现象。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选择受制于特定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和救济效果,从我国合同法与侵权法来看,排他性地使用侵权责任构成或合同责任构成均有其利弊,妥当的做法是兼顾两种法律领域的根本思想建构妥当的处理规则。从我国好意同乘的案例实证考察结果来看,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适用过错责任以及允许责任减轻的认识均获肯定。将情谊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归类为侵权责任还是中间责任,取决于对侵权责任的特定理论构想,但从侵权法的发展和实践来看,侵权模式因其广泛的包容性而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