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国有商业企业由于延续卖方市场时期的经营战略,不善于寻找市场空档和缝隙,在所处的商圈范围内创造特有的优势。致使改革滞后,开拓市场的能力弱化,管理粗放,企业效益滑坡,亏损挂帐比较严重,其原因:一是运行机制不活,由于体制原因,国有商业企业往往存在机构臃肿,人员庞杂,分配不活等弊端,二是思想观念不新,至今国有企业仍有一些干部、职工的思想上存在一种“怀旧情绪”,总想国家再有一个什么政策,将什么商品由我来专营,重温“独家经营”的旧梦。三是经营定位不准,国有商业企业普遍存在“大而全”、“小而全”问题,没有特色和优势,在经营中什么商品也不想放,什么商品也抓不好,四是营销管理不严,国有商业银行都有一整套的管理制度,但有些企业对这些管理制度不是用于控制和约束经营行为。而成为摆设。故调整经营战略,努力开拓市场,对促使国有商业企业走出困境,是至关重要的,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很难开出一剂“灵丹妙药”,笔者仅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简介:本文从产权理论出发,构建了在大股东可转让权较难实现、产权法律保护薄弱等为特征的新兴市场环境中,大股东追逐控制权收益而内生形成的其控制董事会结构的理论框架。利用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中强制引入独立董事的事件,我们实证检验了大股东控制权收益对董事会结构调整方式选择的影响。具体而言,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至少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大股东为了削弱独立董事对自己可能的监督,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1)大股东控制权收益越高的公司,选择减少非独立董事规模的调整方式(来相应减少引入独立董事人数)的可能性更大;(2)大股东控制权收益越高的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标的时间更可能被推迟;(3)描述性统计发现,来自于第一大股东的董事在董事会调整完成后,占全部非独立董事的比例显著提高,从而更利于大股东控制董事会。本文的理论和政策含义是: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当程度上内生于大股东产权收益的实现方式,对治理结构进行一刀切式的外生管制可能难以取得预定的效果。
简介: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力%: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为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规定
简介:<正>当前,我区国有外贸企业正在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体改方针进行资产重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把外贸体制改革推向更深的层次发展。在资产重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内部审计如何发挥监督职能呢?现就这个问题,谈谈我们的认识。一、外经贸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国家外经贸部已明确,今后三年外经贸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推动上市、拓展持股、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制。按照外经贸体改的总体目标运作,目前外经贸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有: